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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14 生效日期: 2008-05-1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哈政办发[2008]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建委、市城管局、市农委和市房产住宅局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意见》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建委、哈尔滨市城管局、哈尔滨市农委和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共同努力下,我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市场规则和秩序基本建立,就业服务体系已初具规模。但是随着进城务工人员逐年增多、用工主体多元化和用工形式的多样化,一些地区和单位在用工管理上出现了一些新问题,非法用工、非法从事职业介绍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整顿和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职业介绍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做好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求职引导工作。各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职能作用,认真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外出前法律知识、基本权益保护、城市生活常识和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的宣传、咨询与培训工作,使其了解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知识和规定,增强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
  劳动力输入地政府要积极引导进城务工人员通过正规渠道求职,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介进行宣传,采取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进城务工人员集散场所设立务工引导工作站、咨询台,免费发放春风卡、宣传单等方式为务工者提供服务。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和农民工引导员的作用,有条件的街道、社区可在本辖区内农民工及流动打工人员集中地附近设立不影响交通和公共秩序、竞岗有序的零工市场,利用农民工引导员逐步将自发形成的劳动力交易场所内农民工及流动人员引导到市场中来。
  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组建进城务工人员就业援助服务中心,建立全市统一的进城务工人员就业援助服务平台,公布所有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及经审批合格的群团及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名称及办公地址,引导求职者到正规职介机构求职。
  二、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劳动力输出地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基层组织应积极整合乡镇劳动保障、农业、乡镇企业管理等部门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方面的职能作用,建立劳务基地,大力发展劳务协作,通过订单培训、定向输出,提高农民外出务工组织化程度。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政府之间、职能部门之间、工作实体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工作配合,围绕培训、服务、管理和维权等方面建立双向对接的沟通渠道和工作机制。
  三、依法控制特殊群体人员外出打工并实施社会救助。劳动力输出地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基层组织要加强对未成年、智障人员的管理和救助,对智障人员、残疾儿童、单亲家庭未成年人、贫困家庭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人员进行摸底注册,广泛开展扶贫帮困。智障人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认真履行监护责任,严格控制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外出务工,防患于未然。
  劳动力输入地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基层组织要加强对进城求职未成年、智障、残疾人员的管理和救助,及时提供救援和帮助,积极做好医疗救治、兑现工资和经济补偿等工作。对在查处和打击职业介绍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中解救出的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要及时移交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在体检、医病和生活等方面给予关照,并积极帮助其寻找亲人,防止再次被拐骗或走失,确保其安全顺利返乡。
  四、全力做好流动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在流动打工人员集中地区特别是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窗口地带,要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时巡查的方式,清理整治以高薪待遇诱骗农民工或拐骗未成年人、智障人员强迫劳动的不法分子。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确保进城农民的权益不受侵害。
  五、加强房屋出租管理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外来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基础调查工作,彻底解决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的问题,全面掌握在哈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基础信息,及时排查化解、消除各类隐患和不稳定因素,有效维护外来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和出租房屋管理秩序。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及时发现、查处各类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全面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以严厉打击限制人身自由、以职业介绍为幌子骗取求职者财物、强迫劳动等为重点,彻底消除劳动用工环节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取缔各种非法劳务派遣机构组织,依法查处各类非法职介组织机构以及“马路中介”、“一元中介”等违法职业介绍行为,严肃查处乱张贴非法用工广告的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求职者特别是外来人员自发形成劳动力交易场所的监控,引导求职者到正规职业介绍机构或者竞岗有序的零工市场寻找工作,依法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对不服从管理,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的劳动力交易场所,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清理。
  七、严格规范企业招、用工行为。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招、用工行为的监管,促使企业用工管理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在企业自主招工时,要监督企业不得通过非法职业中介或其他非法途径招用人员;在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上,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要督促企业及时履行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指导和监督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明确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工资增长机制等内容,坚决杜绝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肆意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发生。
  八、预防和查处建筑行业的违法欠薪行为。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外来劳动力密集、流动性较大建筑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日常监管,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认真查处因工程款拖欠、工程进度纠纷和工程质量纠纷引发的拖欠工资案件;对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及批准开工报告而擅自施工、不按照合同及时拨付工程款、不落实建设资金导致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建设施工单位,依法给予停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拖欠工程款、拖欠工资以及不重视农民工生活环境状况的建设施工单位,依法在招投标、企业资质、信用评价等方面予以惩戒和处罚;对因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导致集体停工、罢工或集体上访、围堵党政机关事件的责任单位,在信用评价时一票否决,不得参加新项目招投标,并依法在企业资质、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惩戒。
  九、建立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劳动力市场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疏堵结合、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的原则,形成全市上下联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一)实行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劳动保障、公安、财政、民政、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和房产住宅等部门组成,并邀请工会、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参加,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适时开展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的专项执法活动,统一行动,联合执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重点对流动人员集散地、中小企业密集区和建筑施工及“四小”等季节性用工单位实施专项检查,综合治理。清理整顿非法职业介绍机构,严厉打击职业介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实行分工负责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县(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承担劳动力市场管理的工作责任。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的职责,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部门要特别加强对流动人口集散地的治安管理,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为幌子骗取求职者财物、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等违法犯罪行为。民政部门负责对外出打工特殊群体中务工不着、无力返乡但有返乡意愿的人员实施社会救助。建设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工程建设,导致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处理,对因拖欠工程款、工程进度纠纷、工程质量纠纷或无资质施工,违规挂靠、转包、分包引起的拖欠工资案件进行认定,并协同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查处,有效遏制建筑业企业的欠薪行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自发形成的“零工市场”进行清理,依法查处“马路中介”、“一元中介”等违法职业介绍行为和乱张贴非法用工广告的行为。房产住宅部门负责规范房屋出租制度。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履行各自职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对因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工作相互推诿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实行有奖举报制度。设立有奖举报电话,发动和依靠广大群众监督和举报劳动力市场中的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做好信访接待和投诉处理工作。
  (五)实行信息通报制度。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及时通报工作动态,实现信息共享,重大问题要随时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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