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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04 生效日期: 2008-05-04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8]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市安监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
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求,制定我市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百日督查行动,进一步促进“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及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人民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成立太原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王建生 (副市长)
  副组长:杨志凌 (市安监局局长)
  张政春 (市纪委常委)
  刘国生 (市工会副主席)
  杜海生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建管委、市经委、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市煤炭局、市规化局、市质监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市政管理局、市旅游局、市文物局、市园林局、市公路分局、市供电局、市文广局、市卫生局、市地震局、市农机局、气象局。
  三、督查形式
  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综合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组织实施。
  市安委办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第二阶段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综合督查,并抽查部分生产经营单位。
  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督查内容和职责划分,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第二阶段工作情况和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各自实际,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按照《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08〕15号),继续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督查内容和职责划分
  (一)综合督查具体内容
  1.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4.按照并政办发〔2008〕15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
  5.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6.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
  7.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其它工作落实情况。
  (二)专项督查具体内容
  1.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建筑施工、消防、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制度、标准等制订和贯彻执行情况;
  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安全投入等情况;
  3.按照并政办发〔2008〕15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
  4.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情况;
  5.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三)职责划分
  1.煤矿:由市煤炭局负责,相关委、局配合。
  2.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天燃气、化工、机械制造、烟花爆竹等:由市经委、市国资委、市建管委、市安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建筑施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燃气等:由市建管委负责。
  4.民爆: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5.道路交通:由市交通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铁路、电力:由市经委负责。
  7.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由农业、农机、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宾馆、饭店、旅游景点、学校、医院、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由市公安消防牵头,旅游、文物、教育、卫生、文广、园林、劳动等部门参加,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建管委及相关部门参加,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易受暴雨、洪水、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由市国土局牵头,气象局及有关部门参加,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2.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督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同志深入一线开展督查。政府各部门要责成专门部门、人员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和
  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相关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位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自查工作。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分析督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
  (二)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行业(领域)工作实际,于5月初制订具体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要求和责任,下发并上报市安委办。要建立和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立即责令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的,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各有关部门要将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并做好整改情况跟踪督导。市安委办要加强对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突出重点,全面深入。既要全面发动,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又要重点检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行业和企业,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消防、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等,切实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把事故伤亡人数降下来。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大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及时发现好经验、好做法,加以总结推广,运用典型推动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弄虚作假行为。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或者督查不力的单位和部门,予以公开曝光。
  (五)掌握信息,及时报送。市安委办要及时掌握全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动态,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信息和简报制度,简报每半月编发一期,并于每月2日、16日报送市安委办。专项行动结束后,于7月20日前将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市安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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