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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1-04 生效日期: 2009-01-04
发布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2006年,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福建省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的意见》(闽教财[2006]66号),要求各地成立由教育、财政、民政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领导小组,加强学校闲置资产处置管理。文件下发以来,各地能够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工作,及时处理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提高资产利用率,发挥教育资源的最大效益。但部分县(市、区)处置中小学闲置校舍工作力度不够,进度较慢,至今仍有大部分闲置校舍未能按照规定及时处置,影响全省此项工作的进展。为进一步推动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工作,加强管理,根据省有关领导指示精神,现就继续做好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应积极会同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闽教财[2006]66号文件精神,对辖区内至今仍未处置的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核实,分类梳理,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尽快处理闲置校舍。
  二、各地处置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应注重考虑发挥资产效益,通过规定程序进行置换、变卖,以及调整用于乡(镇)公益教育事业机构管理使用等方式,盘活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资产,保证教育资源得到最佳利用。
  三、对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进行处置的中小学闲置可用校舍,应交给村委会作为集体财产管理使用,用于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产划拨手续,调整教育财务账面资产,不再作为学校资产进行登记。对建设年代已久、建筑结构简易、并经有权部门鉴定确认为D级危房的闲置校舍,应在2009年3月15日前予以拆除。
  四、各地由于各种原因仍未处置的农村中小学可用闲置校舍,应按照表格(附后)要求逐项填报,并详细说明未能处置的原因,或注明拟处置时限。
  五、各设区市教育局应组织、部署所属县(市、区)做好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工作,加强指导,督促所属县(市、区)按照文件规定限时处置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并对各地仍未处置的可用闲置校舍填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于2009年3月30日前上报省教育厅。
  电子邮箱:cwyjyt@163.com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八年元月四日
附件:2009年已停办学校尚未处置闲置校舍有关情况调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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