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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26 生效日期: 2008-12-26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8]4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行为,优化配置社会资源,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34号)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5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概念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是指排污单位以排放许可证的形式取得市环保局或所在地环保局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配额指标(以下简称排污配额),并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不超过该总量指标的排污行为。
  暂定对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实施排放权交易。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是指市场主体将经市环保局确认拥有的可交易排污配额,以及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获取向环境排放的排污配额,通过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平台实行有偿交易的行为。
  市场主体是指经市环保局核准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排污单位和经市环保局委托从事公共资源排放权交易、储备、回购等工作的杭州产权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平台设在杭州市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交所)。
  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权交易将根据自愿和限期回购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交易项目应有助于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和污染物的减排。
  二、交易原则
  各单位在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行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职责分工
  市环保局负责主要污染物区域总量核定、跨区域交易;负责核准区、县(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负责确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方法和原则;负责定期发布有关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信息,并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进行确认;配合市产权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和杭交所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平台。
  市发改委会同市环保局做好区域总量分配和考核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设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专项账户,并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市物价局负责提供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市场参考价。
  市产权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和杭交所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平台建设、排污配额交易的组织和现场监管,并协助市环保局做好相关交易信息的发布和交易后排放许可证的变更工作。
  四、指标分配
  (一)杭政办函(2007)159号文件规定,预留的排污配额在符合环境质量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市环保局核准后,在杭交所内通过公开挂牌交易形式进行再分配。
  (二)因取缔、关闭或破产等原因不再排放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的单位,由原发放排放许可证的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排放许可证注销手续。自关停之日起,其通过无偿分配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配额在杭交所内通过公开挂牌交易进行再分配;其通过排放权交易取得的排污配额可以通过交易进行再分配。
  (三)排污企业对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经市环保局核准认定,在核定设计条件下稳定达标排放并实现总量削减目标的,所余排污配额的20%用于生产波动情况下满足自身达标需求和总量控制要求,其余80%排污配额可在杭交所平台进行交易。无偿分配取得的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排污配额,其交易所得收入的70%上缴企业所在地财政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专项账户。
  (四)已获得环保部门批复并拥有排污配额的在建或拟建项目如取消建设的,经市环保局核准并出具有关证明后,可将排污配额全部用于交易。无偿分配取得的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排污配额,其交易所得全部上缴企业所在地财政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专项账户。有偿取得的排污配额,由市环保局按照原交易价格回购后,通过公开挂牌交易进行再分配。
  (五)有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或实施改制、改组、兼并、分立等的排污单位,采取措施削减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后仍超过原有排污配额的,以及新建企业新增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的新建企业,经市环保局核准认定后,均应通过排放权交易方式有偿获得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排污配额,方可按建设程序办理其他手续。
  (六)为鼓励对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处理,因处理生活污水新增的化学需氧量(COD)部分由环保部门无偿划拨。处理工业污水新增的化学需氧量(COD)部分可从现有纳管工业企业的化学需氧量(COD)配额中优先通过排放权交易获得。
  热电联产机组因增大供热量而增加的二氧化硫(SO2)排放量,其所需配额从被替代的现有小锅炉腾出的二氧化硫(SO2)排污配额中优先通过排放权交易获得。
  (七)排污单位被政府或环保部门实施限期治理,所腾出配额的80%在2年内不使用,以市场基准价强制回购后通过公开挂牌交易实行再分配。
  (八)重点排污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市环保局根据杭政办函(2007)159号文件的分配方案予以确定,并通过排放许可证的形式下发。
  五、排放权交易
  (一)排污单位按照杭政办函(2007)159号文件的要求,经核定后获取的排污配额,可无偿使用至2010年12月31日,以后实行有偿分配,有偿分配方案另行制定。已获得排污配额的排污单位优先获得配额。
  (二)排污单位可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上载明的排污配额在杭交所进行交易,其中化学需氧量(COD)的排污配额交易,暂在同一水域(功能区)或同一污水处理厂纳管范围内排污企业间进行。
  (三)根据主要污染物的削减成本、出(受)让方所在地环境质量和总量控制目标以及市场情况等因素,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环保局确定主要污染物配额交易市场参考价。
  不同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价格按照污染程度实行系数法,具体系数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环保局确定。
  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印染、制革和采矿业等13类行业。
  (四)排放权交易暂以市环保局或所在地环保局按照杭政办函(2007)159号文件要求核定下发给各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上载明的2010年允许的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排污配额指标为计量单位,即2010年允许排放指标中的每吨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为一个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排污配额。市环保局或所在地环保局已无偿分配给各排污单位的2010年允许排放的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配额,为各排污单位的初始配额。排污单位拥有的初始配额及通过排放权交易取得的配额,可以储存作为本单位发展使用,也可以进行交易。
  (五)本市行政辖区内市场主体所有的排污配额交易行为,经市环保局核准后,在杭交所进行交易,并将最终交易结果报市环保局。
  杭交所应当为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等服务。
  杭交所为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双方提供价款结算服务,在银行设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资金专用账户。
  (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程序主要包括出让程序、申购程序和交易程序。
  1.出让程序: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出让方经市环保局确认核准后,向杭交所提交主要污染物出让申请,受理后予以挂牌转让。
  2.申购程序: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意向受让方经市环保局确认核准后,向杭交所提交受让申请。
  3.交易程序: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通过杭交所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权的交易。
  (七)意向受让方应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开展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权交易可行性评估。
  具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第三方)对拟交易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对交易项目实施前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编制总量可行性评估报告,并出具结论性报告。申报材料和文件包括项目设计文件、监测方案和环境行为审核报告等。
  (八)具备第(七)款所述的报告、文件后,由意向受让方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排污配额交易意向书、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排污配额交易可行性评估报告、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指排污单位)原排放许可证副本和三个年度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及当地环保部门确认排放许可证制度实施情况、意向受让方(指建设单位)项目建议书及计划、发改、规划等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等材料。
  (九)区、县(市)环保局(分局)根据意向受让方提出的申请,组织对下列内容进行预审,并提出预审意见。
  1.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是否具备交易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条件。
  2.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可行性评估报告(含环境行为审核报告)。
  3.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指排污单位)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放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
  4.意向受让方(指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议书和计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发改、规划等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等材料。
  市环保局在收到区、县(市)环保局(分局)的预审意见后,经核查符合要求的,由市环保局予以核准。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根据市环保局的核准批文,通过杭交所进行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排污配额的交易。
  (十)排放权出让方出让主要污染物配额的,应当向杭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1.出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2.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配额可转让核准批文;
  3.转让条件;
  4.出让申请;
  5.成交后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浓度或排放标准和排污配额的承诺书;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十一)排放权交易意向受让方进行排放权交易,应向杭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1.意向受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文件;
  2.市环保局的核准批文;
  3.受让申请;
  4.成交后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浓度或排放标准和排污配额的承诺书;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十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成交的,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合同。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交易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2.交易标的;
  3.配额的数量;
  4.转让的时间和价款;
  5.交割方式和时间、地点;
  6.排污总量的监控方式;
  7.交易费付款方式;
  8.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
  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权交易合同应一式伍份。除交易双方、杭交所各执一份外,另两份分别送市环保局和区、县(市)环保局(分局)备案。
  (十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成交后,交易双方必须保证交易后其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二氧化硫(SO2)浓度或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标准和排污配额。交易双方所在地政府必须确保完成杭州市下达的“十一五”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总量控制及削减目标要求。
  新增总量指标的受让方,其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域(流域)或功能区环境空气或水质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要求,且增加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总量指标后,预测的环境空气质量或水质质量不超过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十四)交易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市环保局批准的交易要求和双方签署的书面合同。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应按时付清成交款。出让方应按时到所在地环保局办理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排污配额划割手续。配额划割之后,出让方不再拥有该部分配额的使用权。
  (十五)交易双方应根据有关规定交纳交易佣金。
  六、排污配额的公开挂牌交易
  (一)市环保局可以根据总量控制的需要和不参加排放权交易的其他污染源的预计排放量,以及限期回购的排放量,结合环境质量现状,将一部分排污配额进行公开挂牌交易。
  公开挂牌交易的排污配额主要来源于采取集中供热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等措施,削减的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的多余排放量,以及市环保局和区、县(市)环保局(分局)收回的关、停、迁和破产企业的排污配额,排污单位被限期治理所削减的排放总量,逾期未使用被回购的排放量。公开挂牌交易的排污配额不影响参与交易企业已分配获得的指标。
  (二)参加公开挂牌交易的排污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排污单位已采取国内先进的防治措施,但实际排放量仍高于排污配额;
  2.排污单位计划上新的项目,已有项目建议书和计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发改、规划等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
  (三)市场主体定期将可供公开挂牌交易的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配额数量和具体的公开挂牌交易日期和公开挂牌交易地点等信息通过杭交所予以公布。拟通过公开挂牌交易获得排污配额的排污单位,需获得市环保局对其所需排污配额的核准批文,方可进行排污配额的公开挂牌交易。
  (四)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依据市环保局的批文、排放权交易合同和杭交所出具的交易凭证,为受让方办理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排污配额转让手续,并建立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排放动态档案。按照规定程序对公开挂牌交易者核发或者重新核换排放许可证。
  七、交易监督管理
  (一)各级环保部门每年度应对排污单位上一年度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情况和排放权交易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排污单位必须如实按照其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情况进行申报,并在各级环保部门对其排放量进行检查和核实时提供协助,同时保存好与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有关的各种资料,以备各级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现场查验。
  (二)每年1月5日前,企业必须向市环保局提交年度总量排放情况报告。年度报告中应如实核算企业上年度主要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并与其所拥有的排污配额数量进行比较。
  储存剩余排污配额暂定不超过2年,超过2年的由政府按基准价强制回购。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骗取排污单位富余的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排污配额出售获利;禁止非法操纵排放权交易市场价格,或者利用掌握的排污配额限制竞争者进入市场交易的行为。
  (四)对私下交易、谎报虚报排污权交易申请材料、违反交易程序行为的,由市环保局责令其限期改正。
  对于骗取富余排污配额出售获利、非法操纵排污权交易市场价格、采用不公平竞争手段交易的排污单位或建设单位,由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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