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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深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30 生效日期: 2003-09-30
发布部门: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粤环函[2003]808号
各市、县环保局: 
  根据国家和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进一步深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管理制度改革,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工作效率,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下放审批管理权限。省环保局原则上不再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登记表,由项目所在地市环保局审批。各市环保局在严格把好重污染项目审批管理关的前提下,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把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县(区)一级。 
  二、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评审。对于环境问题不太敏感的建设项目,可取消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评审,由环评单位直接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对重污染的行业及环境比较敏感的项目,由环保技术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提出评估意见,报环保审批部门备案。 
  三、取消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环境保护方案的审核。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其环保方案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环保技术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后报环保审批部门备案。 
  四、加强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简化入区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手续。抓好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已经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若入区项目符合该区的总体规划要求的,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审批手续可相应简化,具体简化方式和内容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五、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指导和服务。对项目是否符合当地的环境保护规划、是否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等及早提出环保意见,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对一些环保问题较为简单的项目,可先出具环保初步意见,具体要求待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时确定。 
  六、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技术评估与行政审批相分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相分离的制度。有条件的市、县应建立相应的环保技术评估机构,负责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含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告表技术评估,提出评估意见,该意见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重要技术依据。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相分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与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应由不同的人员负责,建立互相监督制约机制。 
  七、建立重大项目集体评审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应设立重大项目集体评审机构,对环境影响较大、可能造成跨行政区环境影响或公众较为关注的敏感项目等应列为重大项目,提交重大项目评审机构集体评审。 
  八、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结果公开、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前公示和验收公示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应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等及时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结果、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结果。对重大建设项目应在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前,将项目基本情况、主要环境问题、建设单位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在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并通过举行听证会、专家咨询会等多种形式,充分征求项目周围单位和群众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对未予采纳的应作解释说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应在验收审批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省环保局负责验收的项目在广东环保网(//www.gdepb.gov.cn)公布。 
  九、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和重点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由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实施过程的环境执法监察,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业主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负责。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环境影响的监测,对生态环境影响突出、施工期长或容易造成扰民的项目要建立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工程环保监理资质的单位对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环境监理,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 
  十、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环评单位对环评结论负责的原则,对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过程中,凡因工作人员的过错或疏忽造成行政失当的、对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法律责任。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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