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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补助水平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2 生效日期: 2008-01-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滨政发[2008]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市政府决定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城市低保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月提高40元,达到190元每月以上,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125元以上。有条件的县(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低保标准及补助金额。农村低保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0元,达到900元每年以上,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40元以上。有条件的县(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低保标准及补助金额。
  二、资金分担。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分级负担。农村低保补助实行分类补助,其余资金由各县(区)筹措。
  三、加强领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有关工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工作措施,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按时发放,实现应保尽保,切实保障好城乡低保家庭的基本生活,把党委、政府对城乡弱势群体的关怀落到实处。
  新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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