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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上限额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1 生效日期: 2008-04-21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地税发[2008]159号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深财法[2006]12号)的规定,以及《深圳市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有关数据,我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233.17元,据此计算,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上限合计额,调整确定为2328元/每月。
  从2008年4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扣除上限额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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