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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全省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完成情况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13 生效日期: 2004-02-13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4]3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环保局、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省司法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全省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完成情况的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强化辖区的环境责任意识,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解决好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各地对已经取缔关闭的不法排污企业要向社会发布通告,工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目前仍然超标排污的企业,要予以关停。 
 
 
二○○四年二月十三日 
 
 
关于全省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完成情况的报告 
 
省政府: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的通知》要求,我省自2003年7月开展了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行动(以下简称清理整顿行动)。2003年9月23日至9月28日,省清理整顿行动联席会议组成检查验收团,分成4个组对各市、州开展清理整顿行动完成情况进行了检查验收。结果表明,经过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的清理整顿行动基本完成了国家要求的工作目标。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清理整顿工作主要成果 
  (一)取缔淘汰了一批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 
  在这次清理整顿行动中,共有399户不法排污企业被取缔、关闭、限期关闭、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或责令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其中取缔关闭245户,停产治理76户,限期治理78户。按不法排污企业性质划分,取缔、关闭或责令停产“十五小”、“新五小”企业165户,取缔、关闭落后生产工艺或淘汰工艺企业75户。 
  (二)一些环境难点问题得到解决。 
  “九五”期间,全省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绝大多数工业污染源实现了污染物达标排放,但仍有少数企业仍然严重超标排污,成为环境难点问题。这次清理整顿行动开始后,各级环保部门把真正解决环境污染、消除危害群众健康的污染源作为此次清理整顿行动的核心目标,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分别向本级政府提出了超标排污企业处理意见,责令超标排污企业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促使企业加快了治理步伐。如白山市的浑江铝厂排放有害废气严重超标,引起附近居民不断上访。在这次清理整顿行动中,该企业被白山市政府列为限期治理企业。企业为此投入近3000万元治理有害废气,一期工程2004年4月底竣工,二期工程2004年底前竣工,从而彻底解决烟气污染问题。 
  (三)促进了经济结构的调整。 
  各地以清理整顿行动和国家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取缔、关闭了一大批能源和原材料浪费严重、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四)增强了全社会的环境意识。 
  清理整顿行动通过各级政府统一组织,职能部门协调监督,企业具体实施,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使社会各阶层的环境意识得到提高。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再度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人们已认识到治理污染就是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方面,从而进一步加强了群众参与环保工作和公众舆论监督污染治理的机制。 
  二、清理整顿工作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按照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从建设生态省、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振兴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高度,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行政“一把手”负责制,成立了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将清理整顿工作纳入政府重要的议事日程,依法对辖区内所有不法排污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同时,各地还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动员,组织落实;针对工作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调度,指导本地清理整顿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配合,整体推进。 
  各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清理整顿行动的各项措施。各级计委发挥自身优势,将产业结构调整与清理整顿工作相结合,严格把关,防止了新的污染产生;各级经贸部门积极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坚决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各级监察部门通过行政效能监察,促进了地方政府各部门清理整顿工作的落实,改变了环保部门唱独角戏的工作局面,形成了政府主抓,各职能部门协调指导,企业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保证了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监督,彻底清查。 
  省清理整顿办公室建立清理整顿工作周报制度,及时掌握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及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定期印发清理整顿工作简报,向国家环保总局、省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地通报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同时组织督查组通过听汇报和对企业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共对全省27个市县政府清理整顿工作进行了督查。各地在清理整顿行动中,做到了按户排查,逐户清理整顿,不留死角,有些地方还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把一些不属于“十五小”、“新五小”或不属于应淘汰的落后工艺,但超标排污、严重污染环境和危害群众健康的企业列为清理整顿对象,提出整改措施,为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打下了良好基础。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围绕学习贯彻《环保法》组织了大量丰富多采的法制宣传活动,加大了《环保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切实增强了企业依法治理污染的自觉性。各新闻媒介充分发挥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对清理整顿行动进行广泛宣传。省清理整顿办公室配合有关媒体,跟踪报道各地清理整顿工作,对认识高、行动快、清理整顿效果好的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好做法及时宣传报道,对一些清理整顿行动开始后仍不法排污的企业在省级新闻媒体上进行了曝光。同时,各地都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了群众举报电话,积极鼓励公众参与,为清理整顿工作的深入开展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省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环境污染的形势仍然严峻,不容乐观。主要是: 
  (一)一些地方政府在发展观上存在误区,导致新污染不断产生。当前,发展经济是全党全民的首要任务,确实需要良好的发展经济软环境。但由于个别地方政府没有树立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片面强调改善发展经济的软环境,制定了一些地方保护政策,主张上项目可以不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不允许当地执法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环保法》规定的“三同时制度”被“先上车后买票”的土政策所代替。结果一些盲目引进的污染严重项目或外地淘汰的项目造成新的污染不断产生,群众环境信访的案件增多,政府不得不代为赔偿因污染给群众造成的经济损失。有的项目建成后因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不得不转产或搬迁,造成很大损失。九台市的金锣集团肉类加工厂、敦化市的吉林天然色素提纯有限公司、东辽县的大志禽业公司、江源县的焦化厂、伊通县轧钢厂等项目都属于这种情况。这类现象在部分开发区尤为突出。 
  (二)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局部利益考虑,工作不力,清理整顿流于形式。梨树县政府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停产企业恢复生产时必须首先做到环保达标的规定于不顾,在国家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期间,对四平某公司租赁已停产的梨树天源酿酒有限责任公司问题,除规定该项目为“挂牌”重点保护单位外,还允许该公司可以边生产边治理,将该企业的排污达标期限放宽至1年以后“力争达标”。该公司恢复生产产生大量高浓度有机废水对辽河流域将造成严重污染。辽河垦区的辽河纸业公司因排放废水严重超标,已被四平市政府责令停产治理,但在本次清理整顿行动检查验收前一天,垦区领导竟然同意该公司恢复生产。龙井市、德惠市政府分别将经营困难、排污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龙井造纸厂、德惠市造纸厂租赁承包给外地企业或个人。德惠市造纸厂重新启动后,造纸废水只经过简单沉淀处理后直接排放,污染松花江水体;龙井造纸厂虽然建设了简陋的废水处理设施,但达标无望,严重超标的废水对海兰江造成严重污染。梨树县、德惠市、龙井市政府在这次清理整顿行动中对这些污染严重企业没有采取任何清理整顿措施。 
  (三)解决一些长期没有解决的环境污染老大难问题的力度不够。受技术、资金、市场、社会稳定等因素的影响,目前仍有部分企业的污染问题没有解决。虽然全省先后开展了“一控双达标”活动、遏制污染反弹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以及这次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行动,但部分企业仍然超标排放污染物,而且这些企业的污染负荷很大,如延边亚松晨鸣纸业公司、石岘白麓纸业公司、白城造纸厂等。由于涉及这些企业职工和家属的生活,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当地政府无法对这些企业作出责令停产治理的严厉处罚,只能要求这些企业限期治理,而这些企业的治理措施、技术方案及治理资金都没有落实,实际上是“限而无期”。至今,这些企业超标排放大量污染物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四、工作建议 
  (一)建立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要根据《环保法》关于当地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排污企业依法进行查处,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本次清理整顿情况,加强现场环境监察,抓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对未达标企业,所在地政府要重新下达限期治理通知,监督企业落实治理方案和资金,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逾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关闭或责令停产治理;对因市场等原因自然停产、目前暂无力治理的企业,恢复生产前必须经当地或上级环保部门同意,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企业坚决不许恢复生产;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以及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有关部门要断水断电,吊销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防止死灰复燃。要建立行之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开发区封闭管理、违规上项目、地方保护、违反《环保法》规定租赁承包、引进淘汰工艺或设备等造成严重污染的,要追究直接责任者或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维护国家环保法律的严肃性。 
  (二)切实将环保第一审批程序落到实处。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除新建项目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外,已建项目和其他排污企业,在营业执照年检、生产许可证年检、企业上市审核时,也应当先到环保部门开具污染物达标排放证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真正将环保第一审批程序落到实处。只有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源的产生,形成企业重视污染治理、主动治理污染的局面,环境质量才能得到真正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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