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航空业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15 生效日期: 2008-04-15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深财企[2008]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扶持深圳航空业的发展,鼓励航空公司、包机人和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发展航空客货运业务,增强深圳航空业的竞争力,促进深圳地区经济的发展,我们制定了《深圳航空业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实施。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深圳航空业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深圳航空业的发展,鼓励航空公司、包机人和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深圳机场)发展航空客货运业务,增强深圳航空业的竞争力,促进深圳地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深圳机场发展客货运业务的航空公司、包机人以及航空货运代理企业给予财政奖励(以下简称航空业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空港主管部门对航空业奖励资金规模进行测算,在当年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不单独切块。
  由市空港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资金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核准后执行。
  第四条 航空业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空港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航空业发展规划,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航空业奖励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年度决算;
  (三)编制航空业奖励指南,受理航空业奖励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
  (四)负责建立航空业奖励企业和航空业奖励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五)负责配合市财政部门完成对年度航空业奖励资金整体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审核航空业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审查航空业奖励资金年度决算;
  (二)办理航空业奖励资金拨款;
  (三)监督检查航空业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牵头组织年度航空业奖励资金整体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奖励对象及方式
  第七条 航空业奖励的对象包括:
  (一)新开通深圳机场国际货运航线(全货机航线)的基地航空公司及非基地航空公司
  (二)新开通深圳机场国内货运航线(全货机航线)的基地航空公司
  (三)承租非基地航空公司的飞机营运新开通深圳机场国际货运航线的包机人;
  (四)新开通深圳机场夜航客运航班的基地航空公司和非基地航空公司
  (五)在深圳机场本年度旅客运输量较上一年度相比增长量较大的航空公司
  (六)对促进深圳机场国际、国内航空货运发展有较大贡献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
  第八条 航空业奖励主要采取资金奖励的方式。
第四章 奖励条件
  第九条 航空公司、包机人和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方可申请航空业奖励。
  第十条 申请新开通货运航线奖励的航空公司及包机人,该航线每个运营年度(自开航之日起满一年为一个运营年度)安排飞行的航班须在50班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新开通夜航客运航班奖励的航空公司,执行夜航客运航班必须持续运营(每周离港航班不得少于3班次)满一年。
  第十二条 在深圳机场本年度旅客运输量较上一年度相比的增长量排名前5名且旅客运输量年增长率达到5%(含5%)以上的航空公司,方可申请航空业奖励。
  第十三条 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在深圳机场年度内处理的国际航空货量排名前5名或年度内处理的国内航空货量排名前5名,方可申请航空业奖励。
  第十四条 航空公司、包机人以及航空货运代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航空业奖励:
  (一)已经申请或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
  (二)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航空业奖励的;
  (三)申请航空业奖励的年度内有违反税收、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五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对新开通国际货运航线的基地航空公司的奖励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开航首年(自开航之日起满一年),货运航线奖励资金总额不高于当年运营国际货运航线的每架货机承运的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800元/吨;
  (二)开航第二年,货运航线奖励资金总额不高于当年运营国际货运航线的每架货机承运的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800元/吨的75%;
  (三)开航第三年,货运航线奖励资金总额不高于当年运营国际货运航线的每架货机承运的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800元/吨的50%。
  上述奖励标准按照执行该航线的每架飞机计算。经计算每条航线每年每架飞机的奖励资金总额不足1000万元人民币的,按实际计算所得金额予以奖励;经计算每条航线每年每架飞机超过1000万元的,按1000万元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对新开通国际货运航线的非基地航空公司的奖励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开航首年(自开航之日满一年),货运航线奖励资金总额不高于当年该航线航班承运的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400元/吨;
  (二)开航第二年,货运航线奖励资金总额不高于当年该航线航班承运的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400元/吨的75%;
  (三)开航第三年,货运航线奖励资金总额不高于当年该航线航班承运的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400元/吨的50%。
  上述奖励标准按照每个航空公司每条新开通国际货运航线计算。经计算每年每条新开国际货运航线的奖励资金总额不足500万元的,按实际计算所得金额予以奖励;经计算每年每条新开国际货运航线超过500万元的,按500万元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对新开通国内货运航线的基地航空公司的奖励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开航首年(自开航之日满一年),货运航线奖励总额不高于当年运营国内货运航线的每架货机承运的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500元/吨;
  (二)开航第二年,货运航线奖励资金总额不高于当年运营国内货运航线的每架货机承运的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500元/吨的75%;
  (三)开航第三年,货运航线奖励资金总额不高于当年运营国内货运航线的每架货机承运的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500元/吨的50%。
  上述奖励标准按照执行该航线的每架飞机计算。经计算每条航线每年每架飞机的奖励资金总额不足500万元人民币的,按实际计算所得金额予以奖励;经计算每条航线每年每架飞机超过500万元的,按500万元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对承租非基地航空公司的飞机营运新开通深圳机场国际货运航线的包机人的奖励标准比照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获得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奖励的航空公司以及获得第十八条规定的包机人新开通的货运航线在第二年、第三年实际承运的深圳机场出港货总量比上年增长20%(含20%)以上,且对深圳市的航空货运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可以在规定的限额之内适当提高第二年和第三年的奖励标准,具体操作办法由市空港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新开通深圳机场夜航客运航班的基地航空公司,每个航班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新开通深圳机场夜航客运航班的非基地航空公司,每个航班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年度旅客运输量有较大增长的航空公司的奖励资金上限顺次为600万元、550万元、500万元、450万元、400万元。具体的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的奖励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代理国际货物的奖励资金总额不高于其代理的国际进出港总货量(吨)×200元/吨。
  前5名的奖励资金上限顺次为300万元、25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
  (二)代理国内货物的奖励资金总额不高于其代理的国内进出港总货量(吨)×50元/吨。
  前5名的奖励资金上限顺次为150万元、120万元、90万元、60万元、30万元。
  本条不适用于包机人以及航空公司直属或者参股的代理公司
第六章 奖励的申报及核准
  第二十四条 市空港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航空业奖励申报指南,明确申请各类航空业奖励所需的材料,并印发有关的申请表格。
  各类航空业奖励所需的材料见附件。市空港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机场公司)复核相关运营数据。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航空公司或包机人要申请航空业奖励,必须于航线或航班开航当月提交立项申报资料,并于营运后按营运季度(自开航之日起每满3个月为一个营运季度)提交航线或航班营运季度统计表,持续运营满一年后的3个月内提出航空业奖励申请。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航空公司或包机人在新开通的货运航线运营的第二年、第三年,按营运季度提交飞机或者航线营运季度统计表,并于持续运营满二年、满三年后的3个月内分别提出第二年、第三年的航空业奖励申请。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航空公司或航空代理企业要申请航空业奖励的,必须于次年3月份前提交上年度航空业奖励申请和相关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 航空公司、包机人和航空货运代理企业提出航空业奖励申请的,应当提交航空业奖励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有关航线批准文件、航线运营情况统计表、银行帐号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 市空港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航空业奖励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请相关单位完成数据复核确认,并组织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对航空业奖励申请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航空业奖励条件的,由市空港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报送市财政部门复核。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及评审程序由市空港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资金安排初步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市空港主管部门。经复核同意资金安排的,由市空港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空港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资金奖励计划,并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航空业奖励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空港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总结。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空港主管部门对上年度航空业奖励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空港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航空业奖励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需要追讨全部或者部分奖励资金的,由市空港主管部门负责追回。
  航空公司、包机人以及航空货运代理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并受到处分、处罚的,市空港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航空业奖励申请或给予航空业奖励。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的审核、复核、评审、评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航空业奖励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利用评审、评估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由市空港主管部门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航空业奖励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申报安排。
  第三十九条 基地航空公司是指在深圳注册并在深圳纳税的航空公司
  第四十条 包机人是指与航空公司签订航线包机协议并与深圳机场签订地面服务协议的航线实际经营人。对于同一条新开通的国际货运航线,以与深圳机场签订地面服务协议的航空公司或包机人之一为奖励对象。
  第四十一条 夜航客运航班是指在23∶00(不含)至次日8∶00(不含)时间段执行航班时刻表飞行任务的客运航班。
  第四十二条 新开通的夜航客运航班是指2008年3月30日以后开通的航班;基地航空公司、非基地航空公司以及包机人新开通的国际货运航线和基地航空公司新开通的国内货运航线是指2005年7月1日以后开通的航线。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财政部门商市空港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授权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的,应当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
附件:深圳市各类航空业奖励所需的申报材料
  奖励资金申报企业需向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空港办)按规定的程序提交如下申报资料:
  一、新开货运航线奖励资金的申报
  (一)在新开货运航线正式运营后的一个月内,向市空港办提交以下立项申报资料:
  1.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新开货运航线财政奖励资金申请书;
  2.民航总局对新开货运航线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及企业银行账号;
  4.包机人提出申请的还要提交与航空公司的航线包机协议以及与机场公司签署的地面服务协议。
  (二)在新开货运航线正式运营后,按运营季度提交货运航线营运季度统计表:
  1.已提交立项申报资料的奖励资金申领企业,自新开货运航线正式运营后的第二个运营季度(每三个月为一个运营季度)开始,需按运营季度填写上一个运营季度《深圳宝安机场国际机场新开货运航线运营季度统计表》(以下简称《货运航线运营季度统计表》);属基地航空公司的,还需填写上一个运营季度《基地航空公司全货机载货情况运营季度统计表》(以下简称《货机运营季度统计表》);
  2.将《货运航线运营季度统计表》和《货机运营季度统计表》提交机场公司,经机场公司复核后报市空港办备案。
  (三)新开货运航线运营满一年(或两年、三年),提交新开货运航线财政奖励资金申领表:
  1.在新开货运航线运营满一年后的三个月内(第二年、第三年依此操作),填写《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新开货运航线财政奖励资金年度申领表》(以下简称《货运航线年度申领表》);
  2.将《货运航线年度申领表》提交机场公司,经机场公司复核后报市空港办。
  二、新开夜航客运航班奖励资金的申报
  (一)在新开夜航客运航班正式运营后的一个月内,向市空港办提交以下立项申报资料:
  1.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新开夜航客运航班奖励资金申请书;
  2.民航主管部门对新开夜航客运航班时刻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及企业银行账号。
  (二)在新开夜航客运航班正式运营后,按运营季度提交航线营运季度统计表:
  1.已提交立项申报资料的奖励资金申领企业,自新开夜航客运航班正式运营后的第二个运营季度开始,需按运营季度填写上一个运营季度《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新开夜航客运航班运营季度统计表》(以下简称《夜航航班运营季度统计表》);
  2.将《夜航航班运营季度统计表》提交机场公司,经机场公司复核后报市空港办备案。
  (三)新开夜航客运航班运营满一年,提交新开夜航客运航班财政奖励资金申领表:
  1.在新开夜航客运航班运营满一年后的三个月内填写《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新开夜航客运航班财政奖励资金年度申领表》(以下简称《夜航客运航班年度申领表》);
  2.将《夜航客运航班年度申领表》提交机场公司,经机场公司复核后报市空港办。
  三、旅客运输量增长奖励资金的申报
  (一)在计划申请年度的第一个季度内,向市空港办提交以下立项申报资料:
  1.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旅客运输量增长奖励资金申请书;
  2.提交经机场公司负责复核后的《上年度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旅客运输量统计表》;
  3.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及企业银行账号。
  (二)在计划申请年度内,按季度向市空港办提交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旅客运输量季度统计资料:
  1.已提交立项申报资料的奖励资金申领企业,从第二个季度开始需按季度填写上一个季度《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旅客运输情况季度统计表》(以下简称《旅客季度统计表》);
  2.将《旅客季度统计表》提交机场公司,经机场公司复核后报市空港办备案。
  (三)提交旅客运输量增长奖励资金的年度申报资料:
  1.在计划申请旅客运输增长奖励年度次年的第一个季度内,填写《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旅客运输量增长奖励资金申领表》(以下简称《旅客运输量增长奖励资金申领表》);
  2.将《客运输量增长奖励资金申领表》提交机场公司,经机场公司复核后报市空港办。
  四、航空货运代理奖励资金的申报
  (一)在计划申请年度的第一个季度内,向市空港办提交以下立项申报资料:
  1.深圳宝安国际机场航空货运代理奖励资金申请书;
  2.提交经机场公司负责复核后的《上年度航空货运代理量统计表》;
  3.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及企业银行账号。
  (二)在计划申请年度内,按季度向市空港办提交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代理货量季度统计资料:
  1.已提交立项申报资料的奖励资金申领企业,从第二个季度开始需按季度填写上季度《深圳宝安国际机场航空货运代理量季度统计表》(以下简称《货运代理量季度统计表》);
  2.将《货运代理量季度统计表》提交机场公司,经机场公司复核后报市空港办备案。
  (三)提交航空货运代理奖励资金的年度申报资料:
  1.在航空货运代理奖励资金申请年度次年的第一个季度内,填写《深圳宝安国际机场航空货运代理奖励资金申领表》(以下简称《货运代理奖励资金申领表》);
  2.将《货运代理奖励资金申领表》提交机场公司,经机场公司复核后报市空港办。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