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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27 生效日期: 2008-03-2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黑建房[2008]15号
各市(地)、县(市)建设局、房产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双鸭山市拆迁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十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充分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推进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通知如下:
  一、实行拆迁计划报批制度,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各地要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4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黑政办发[2004]57号以及省建设厅、省发改委联合印发的黑建房[2004]62号等文件要求,合理编制房屋拆迁计划,并按规定时限和程序上报省建设厅和省发改委审批。各地要严格按照省里审批下达的房屋拆迁计划执行,严格控制拆迁规模,严禁超计划拆迁和无计划拆迁。
  二、实行拆迁补偿保证金制度,严格拆迁许可证审批。各地要严格执行房屋拆迁许可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先协议,后拆迁”。按照项目测算的安置补偿资金必须专户足额存储到位,结合拆迁管理相关规定做到拆迁许可“四不核准”:即对开发建设手续不全的拆迁项目不得核发拆迁许可;对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没有落实的拆迁项目不得核发拆迁许可;对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没有专户足额存储到位的拆迁项目不得核发拆迁许可;对可能引发大规模上访和信访问题没处理的拆迁项目不得核发拆迁许可。同时各地要在拆迁许可下达之日起15天内,将下达拆迁许可有关情况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实施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开展中介企业资质就位。各地要严格按照黑建房[2008]11号和黑建房[2008]12号文件要求,严格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屋拆迁单位的市场准入条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从3月1日起,凡从事房屋拆迁承办和房屋拆迁估价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必须达到新的资质等级条件,否则一律不允许进入房屋拆迁市场。各级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把市场准入关,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实行棚户区改造“拆一还一”政策,合理确定补偿价格。各地要正确处理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利益关系,保障群众权益,兼顾各方利益,确保拆迁补偿政策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统一,各方利益相平衡。进一步提高拆迁评估市场化程度,使拆迁补偿标准与现行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接轨,通过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基本等值的办法,依法合理补偿与安置被拆迁人。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切实保护拆迁弱势群体的有关政策措施,健全完善房屋拆迁最低保障体系,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的工作目标。
  五、实行行政强迁和依法强迁相结合的原则,做好拆迁信访稳定工作。各级拆迁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履职尽责,规范拆迁执法行为,加强对拆迁项目的全程管理。要耐心细致做好对被拆迁居民的思想工作,努力化解矛盾,避免矛盾激化。要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性拆迁措施,确需强制执行的,必须严格履行法律程序,做好预案。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初信初访责任追究制度,努力把拆迁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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