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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心市区占路经营进行清理整顿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07 生效日期: 2000-06-07
发布部门: 本溪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本政告字[2000]第5号
  为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对中心市区占路经营进行清理整顿,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顿范围: 
  (一)平山区:解放路、解放二路、一洞桥东侧口部、平山路站前地段、建工地段、东明二路实验中学至东明豆制品厂门前地段; 
  (二)明山区:胜利路消防至富佳广场地段、水塔路水塔和永安地段、小堡路段、永明路工字楼地段; 
  (三)溪湖区:民主路后石地段。 
  二、凡在清理整顿范围内占路经营的业户,由所在地区政府负责予以清退,并分别将业户安置到以下各厅室市场内: 
  (一)平山区:大河综合市场、群胜市场、金明商场、群乐农贸大厅; 
  (二)明山区:富佳广场、大峪民营商业城; 
  (三)溪湖区:后石综合市场。 
  三、在清理整顿范围内有证、照的业户,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到所在地工商管理等部门办理证、照变更手续,逾期不变更的,依法取缔。 
  四、严禁在清理整顿范围内的马路两侧人行道上摆放物品、设置摊点和搭建棚屋。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所辖区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六、对不听劝阻、寻衅滋事、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七、本通告由市贸易局组织实施,各区政府及工商、城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八、市政府在市贸易局设立举报电话,接待市民的举报和投诉(举报电话:2824129) 
 
 
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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