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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物价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教育局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创建规范化收费示范学校活动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12 生效日期: 2008-03-12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物价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教育局、市直属学校:
  现将《关于深入开展创建规范化收费示范学校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深入开展创建规范化收费示范学校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省物价局等七厅局《关于开展创建规范化教育收费示范县(区、市)活动意见的通知》精神,在2007年市内五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创建百所规范化收费示范学校的基础上,经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共同研究决定,今年在全市的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开展创建规范化收费示范学校活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通过开展创建活动树立正面典型,推动全市教育收费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参加创建活动的范围
  市、区、县(市)管辖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公办学校。
  三、工作时限及方法步骤
  (一)工作时限:从2008年3月起至11月末。
  (二)方法步骤:此次开展的创建活动采取统一组织、条块结合、上下互动的方式方法进行。大体可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研究启动阶段,时间从3月至4月上旬。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共同研究制定开展创建活动方案,联合下发文件,布暑工作任务。第二阶段为组织开展创建活动阶段,时间从4月中旬至10月末。即市、区、县(市)物价局、教育局按照《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参加创建活动,通过开展自创、联创、联查、现场会、统一检查验收等方式,对达到创建标准、取得效果的学校,各区、县(市)可按不低于参加创建活动学校总数30%的比例向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学校名单。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评选阶段,时间为11月份。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力量对各区、县(市)推荐上来的规范化收费示范学校进行全面审核和重点抽查后,将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认定。
  四、组织机构
  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共同组成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物价局局长蔺相才担任,副组长由市物价局、市教育局主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物价局、市教育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行政事业收费处。
  五、创建标准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治理教育乱收费的政策规定,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上有领导机构、措施得力、效果明显。
  (二)全面执行国家、省、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各项收费政策规定,认真落实“一费制”的收费办法。
  (三)在各种服务性代收费中,未发现强制性收费行为,或学校、教师有从中谋取私利的现象。
  (四)在中、小学教材发行的过程中,未出现违规现象,学校未组织学生统一购买任何形式的教辅材料。
  (五)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根据上级文件规定,按照统一制作或谁收费谁公示的要求,在学校的显著位置对所收取的费用进行全面公示,自觉接受学生及家长的监督。
  (六)继续实行收费明白卡。在新学期开学时,学校要将所收费用、项目标准及文件依据印成明白卡发至学生手中。
  (七)在接受上级部门对教育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时,未发现有严重的乱收费问题。
  (八)教育收费及经费管理制度完善,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制度。
  (九)在师德师风建设过程中,被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评为先进单位或进入先进行列。
  六、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是政府关注民生的重要内容之一,开展创建活动是增加教育收费透明度的重要举措,各区物价局、教育局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纳入日程,认真研究,安排力量,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二)抓住重点、全面创建。此次创建活动要做到“三结合”。一要结合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开展创建,要把纠风效果作为评选规范化收费示范学校的重要依据;二要结合治理教育乱收费开展创建,要通过创建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的成果;三要结合宣传国家对发展教育、关注民生的大政方针开展创建活动,将创建的标准内容利用报刊广播、网络等手段,以及召开家长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使学校的广大师生、学生家长、社会群众了解开展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自觉参与和关注。
  (三)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此次开展创建活动由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共同组织实施,各区、县(市)物价局、教育局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联合行动,全面推进,要通过开展创建活动使学校的教育收费更加规范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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