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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督促整改2007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查出的重大隐患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11 生效日期: 2008-03-1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黑安办发[2008]27号
各市(地)安委会办公室,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委会办公室,龙煤集团: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督促整改2007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查出的重大隐患的通知》(安委办[2008]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委办公布我省37项尚未整改完成的重大隐患,截止目前,已整改了17项,还有20项尚未整改完。其中:哈尔滨市13项,牡丹江市1项,伊春市1项,黑河市1项,龙煤集团4项。为促进整改,省政府安委会将这20项重大隐患列为2008年备案督办,各有关市(地)和龙煤集团要挂牌督办,能够3月底前整改销号的,务必按期完成。不能在3月底前整改完的,要确定整改时限,限期整改到位。请各有关市(地)和龙煤集团4月1日前,将20项重大隐患整改情况报省政府安委办。联系人:李玉伟郭宇
  联系电话:870170338701706687011655(自动传真)
  电子信箱:hljaqb@126.com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督促整改2007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查出的重大隐患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5月至12月,各地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四个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工矿商贸企业和交通运输、渔业、农机、水利、人员密集场所等20类行业领域,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排查和整改了一大批事故隐患。但截至2007年底,全国范围内查出的重大隐患中仍有1万余项尚未得到整改(见附件1)。为继续认真做好重大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彻底消除已查出但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大对重大隐患的整治力度。对目前尚未整改完毕的重大隐患,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抓紧整改,凡能在短期内整改的,务必在3月底前整改销号;暂时难以整改完毕的,要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等,确保做到“五落实”,限期整改到位。对正在整改过程中的隐患,必须加强监控监测,严防发生事故。
  二、加强重大隐患整改跟踪督办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机构,要加强对本辖区内重大隐患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办,及时掌握重大隐患的整改销号情况,实行重大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和督办制度,盯住不放,一抓到底,直至彻底根治销号。对整改进度缓慢的地区和单位,要进行重点督促检查,督促加大整改力度,确保隐患及时得到消除。对于逾期整改不到位或整改无望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三、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做好重大隐患整改情况的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对2007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查出、但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建立重大隐患整改信息数据库。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在4月3日前将附件1中所列重大隐患的整改治理情况上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报送要求见附件2)。
附件:各地区2007年“专项行动”中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情况表(略)
附件:2007年“专项行动”中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整改情况报表(略)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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