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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基本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30 生效日期: 2002-12-30
发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浙财库字[2002]8号
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和我厅《省级基本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试点办法》(浙财建字〔2002〕109号)有关规定,为促进省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拨付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省级基本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核算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省级基本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核算办法(试行)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省级基本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核算办法(试行) 
 
  为规范省级基本建设资金试行从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拨付的核算行为,客观、真实和完整地记录、反映省级基本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的收支情况,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和《省级基本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试点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资金划入基建资金专户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一)总预算会计记: 
  借:基建拨款 
  贷:国库存款 
  (二)基建资金专户会计记: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基建拨入 
  二、纳入试点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根据预算从基建资金专户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一)基建资金专户会计记: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基建支出--××单位(××项目) 
  贷: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在《省级基本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备查账》(附件1)的增加方登记。 
  (二)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会计记: 
  借:银行存款 
  贷:暂存款--基建直拨款--××单位---××项目 
  三、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会计依据经审核无误的《浙江省省级财政投资项目拨款申请书》(附件2)、相关单据复印件、合同等资料,直接拨付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后,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暂存款--基建直拨款--××单位 --××项目 
  贷:银行存款 
  除拨付给建设单位的基建资金外,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会计应同时向建设单位发出《省级基本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入账通知书》(附件3),并按月向基建资金专户会计报送《省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拨付明细表》(附件4)。 
  四、基建资金专户会计根据《省级基本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明细表》所列的金额,在《省级基本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备查账》的减少方登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会计与基建资金专户会计应按月对账。 
  五、基建资金专户会计向总预算会计按月报账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一)基建资金专户会计记: 
  借:基建拨入 
  贷:一般预算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基建支出--××单位(××项目) 
  (二)总预算会计记: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本建设支出 
  贷:基建拨款 
  六、建设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提供的《省级基本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入账通知书》时,必须按有关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七、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如有结余,其结余资金直接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缴库。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缴库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一)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会计记: 
  借:暂存款--基建直拨款--××单位--××项目 
  贷:银行存款 
  (二)总预算会计记: 
  借:国库存款 
  贷:一般预算收入--其他收入--基本建设收入 
  (三)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会计应将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缴库额向基建资金专户会计报账,基建资金专户会计据此在《省级基本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备查账》的减少方登记。 
  八、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在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每年年终与采购资金在该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一并缴入国库。利息收入缴库的账务处理按照省财政厅浙财库字〔2001〕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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