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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企业产权出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24 生效日期: 1997-11-24
发布部门: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企业产权出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白山政发54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企业产权出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市政府同意《白山市企业产权出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白山市企业产权出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为推进全市小型企业产权出售进程,促进投资主体和所有制结构多元化,从白山市实际情况出发,现对市政府关于《白山市企业产权出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白山政发48号)做如下补充规定:一、企业产权出售,提倡实行资产量化办法,用以置换职工身份,即把净资产直接量化到职工个人,作为职工在本企业的个人股份,允许在企业内部转让、赠送和继承,并享有红利分配权,资产向职工个人量化的标准为每人每一年工龄最高不超过500元。二、净资产量化给职工的企业,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合作制企业。三、实行资产量化之后,要将资产量化证明存入职工档案,过渡到劳动部门管理,企业要将资产量化名册与产权出售方案连同政府批准文件一并存档备查。四、对有条件的企业,产权出售时,非生产性资产可从净资产中剥离出来,移交所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和经营,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五、净资产量化后仍有剩余资产的国有、集体小型企业,不保留公有股,可面向职工或社会自然人出售,企业职工和社会自然人也可以购买职工个人在企业的股份,为股权流动,资产向能人手里集中创造条件。六、对净资产较小的国有、集体小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土地评估值或出让金进入总资产,然后进行产权出售。七、对没有净资产或资不抵债,但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的小企业,可采取两步到位的办法处理。先进行体制转变,把有效资产连同部分债务带进新企业,对无效资产和部分债务实行剥离,然后再进行产权出售。为确保债权人利益,采取这种办法的企业,净资产设置额仅以满足置换在职职工身份和安置离退休职工为限。八、对严重资不抵债,但资产仍具有较大利用价值的企业,可以先进行整体或部分剥离,然后面向社会竟价出售。九、对净资产不足以置换在职职工身份和安置离退休职工的,也可以先按标准进行资产量化,不足部分可利用政府给予新企业相应的政策性收入陆续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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