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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9 生效日期: 2003-05-29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社厅函[2003]2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劳社部发[2003]5号,以下简称《规则》)的贯彻实施工作,依法开展基金监督,不断提高现场监督检查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充分认识颁布《规则》的重要意义 
  《规则》是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政策法规体系的重要内容。《规则》的颁布实施不仅为建立基金监管制度基本框架充实了新的内容,而且为依法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提供了政策依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则》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准确掌握《规则》,增强依法实施基金监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结合学习《规则》,积极开展基金监督业务培训,组织监督检查人员认真学习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政策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使之熟知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了解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业务流程,掌握金融、财务、会计和审计等知识,精通现场监督检查程序和方式,不断提高监督队伍的专业素质和监管水平。 
  二、按照《规则》,积极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积极探索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检查的规律,加强与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部门的协调,不断解决贯彻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要认真总结过去工作的经验,搞好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险等各项基金管理的现场监督,主动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保险金支付和管理的监督,逐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情况的监督,切实维护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完整。 
  三、加强管理,不断提高现场监督质量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基金监督机构要树立监督服务的观念,加强工作沟通与协调,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帮助被监管单位改进工作,确保现场监督工作质量。各地要制定全年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案件,检查覆盖面不得低于20%。年终要认真总结经验,逐级报告现场监督工作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基金监督机构,要加强现场监督工作的指导和检查,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每年1月20日前要向我部基金监督司报送上一年度现场监督工作报告和现场监督工作情况表。 
  附件: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工作情况表(样式)(本刊略)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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