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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04 生效日期: 2007-07-04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锡政办发〔2007〕12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四日
  
  
无锡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法治江苏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5〕121号),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范围内的下列单位:
  (一)市(县)、区、镇人民政府;
  (二)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委托行使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首长是指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第五条行政首长是本单位出庭应诉的责任人,应当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年度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二)以市(县)、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上级部门要求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六)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可以由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七条应当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如主要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说明情况,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委托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八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可以指派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一起出庭。
  第九条对需要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首长及其他出庭应诉人员应当积极做好应诉准备,依法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在出庭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后,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第十条行政机关对应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各类司法建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行政首长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
  (二)因未依法应诉、举证等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未及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的;
  (四)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
  (五)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十二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目标,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考核。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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