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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2 生效日期: 2003-08-22
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2003年7月22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制定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2003年8月22日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建设、国土资源、市政、园林、水利等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协同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
第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促进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维护国家与社会公众利益;
(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四)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风景旅游资源,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
(五)保护耕地,节约并合理使用土地;
(六)完善城市功能,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方便居民生活;
(七)符合交通、消防、卫生、防洪、防震、防空建设等公共安全要求。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第八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市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县级市城市规划以及县、贾汪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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