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市长奖评选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绍政发〔2004〕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市长奖评选奖励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绍兴市市长奖评选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激发和鼓励各行各业广大干部群众投身现代化建设的热情,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决定设立绍兴市市长奖。
第二条 市长奖的评选要体现公开性、示范性和代表性。
第三条 市长奖的申报对象为全市范围内对我市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以及其他方面发展作出重大贡献、有较大社会影响,无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
第四条 市长奖每年评选一次,按“好中选优”原则,评选名额控制在10名以内。
第五条 市长奖的候选人由市级机关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袍江工业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推荐。由市政府秘书长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进行评审,确定入围人选,征求市综治委、人口计生委、监察局意见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第六条 对市长奖获得者,颁发由市长签署的“市长奖”证书,给予一定额度的奖金,对其先进事迹进行宣传。
第七条 设立市长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对市长奖获得者的表彰奖励。
第八条 连续三年市长奖获得者,不再参加评选。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31日起施行,原《绍兴市市长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