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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池政办〔2005〕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九日
池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规定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举行行政复议听证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办理行政复议的听证工作。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举行听证:
(一)案情疑难、复杂的;
(二)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同意,可以举行听证。
第六条 听证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除外。
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的地位平等。
第七条 听证由行政复议机关指定1—2名本单位工作人员作为听证员,其中一人作为听证主持人;另指定1名本单位工作人员作为书记员。
第八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
本规定所称的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九条 听证员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审阅案卷材料,分析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掌握听证的重点。
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第十条 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