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厦门市领导机关内宾接待工作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03 生效日期: 1998-07-03
发布部门: 福建省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
发布文号:

厦门市领导机关内宾接待工作暂行规定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
一、总则
第一条为使厦门市党政机关接待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发挥接待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特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接待办是主管接待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接待对象的食宿行安排,协调我市内宾接待工作;协助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做好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地级领导及其随员的接待工作,并对市属各部、委、办、局内宾接待
工作担负联络、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的职责。
第三条内宾接待对象主要是指地、市以上领导和机关及其所率的检查、参观、考察团组。
第四条承担接待的单位应制定接待方案,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好座谈、参观、考察和迎送工作,并派员陪同。
第五条市接待办每日需将到达我市的副地(厅)级以上客人名单综合上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
第六条接待工作要贯彻中央和国务院的精神,力求热情服务、简化礼仪、轻车简从、节俭得体和安全周到。
二、任务分工
第七条市委办公厅负责接待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以上领导、中共中央办公厅及直属单位、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含办公厅)领导及其所率团组。
第八条市人大办公厅负责接待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常委会委员和各专门委员会领导,各省、市、自治区、地(市)级人大机关领导及其所率团组。
第九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接待国务院领导、国务院办公厅及直属单位和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含办公厅)领导同志及其所率团组。
第十条市政协办公厅负责接待全国政协领导、政协常委和各专门委员会领导及省、市、自治、地(市)级政协机关领导及其所率团组。
第十一条市纪委办公厅负责接待中纪委、监察部领导及所属机关和省、市、自治区纪委、监察机关领导及各地(市)级纪委、监察机关领导及其所率团组。
第十二条身兼数职的中央领导,按其所担任的主要职务,由市委办公厅牵头协调有关部门接待。
第十三条中央军委、各总部领导,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接待办协调有关机关、单位对口接待。
第十四条退居二线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按离退休前所担任职务,由对口单位接待。省部级离退休老干部按上述原则对口安排接待。
第十五条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自治区的部委办、局领导,由本市相关部门对口负责接待。
第十六条地、市党政领导同志及其所率团组,由市接待办负责接待,相关部门协助。
第十七条在我市召开的全国、全省性会议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接待,市接待办配合。
第十八条根据临时任务的需要,市领导可指定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接待有关方面的客人。
三、迎送、陪同
第十九条党和国家领导人及省、市、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的领导抵离厦,分别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到车站、机场、码头或交界处迎送,相关市领导在下榻处迎送和陪同视察工作。
第二十条中央、国务院部、委、办、局领导,省、市、自治区党委、政府部门领导抵离厦,由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领导迎送和陪同。
第二十一条全国和各省、市、自治区人大、政协各专门委员会领导抵离厦、由人大、政协办公厅协调相关部门领导负责迎送、陪同。
第二十二条地市党委、政府领导抵离厦,由市接待办负责迎送和陪同,并负责协调相关部门领导陪同。
第二十三条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的接待,根据实际情况由市领导确定相关部门负责迎送和陪同。
四、会见、陪餐
第二十四条客人需市领导会见应由接待单位分别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办公厅审批,由办公厅安排相关领导出席。各有关领导应按时间、地点准时到场,接待人员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一批客人一般只安排领导陪餐一次。涉及几个部门和单位共同接待的,应由主要负责接待的单位牵头组织。
第二十六条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单位应将接待对象和陪餐人数报市接待办安排,其他人员可安排工作餐。
五、食宿、交通
第二十七条接待内宾一般安排在市接待办所属宾馆,按规定标准安排食宿。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在其他宾馆、酒店食宿,必须报领导同意后,由市接待办统一安排。
第二十八条接待对象的住宿、就餐标准由市接待办按规定标准统一下达通知。
第二十九条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各省、市、自治区领导的接待用车,统一由市接待办提供保障。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接待客人用车由市接待办负责提供。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办公厅的接待用车按接待任务分工负责提供车辆,有困难商请市接待办统筹解决。其他部门接待的客人,
由各部门自行解决交通工具。除省、部级以上领导可跨市用车外,其他客人的接待用车一不派出市外。
第三十条省、部级以上领导因活动需要,可使用“鹭江”号游艇。
六、经费开支
第三十一条内宾接待对象,其住宿、就餐、用车、就医等经费开支,严格按照市委办发041号文通知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种会议和实行经费包干的部门、单位,需要请市领导出面会见、陪餐等接待经费,原则上由各主办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市直各部门、单位对口接待的客人,需要市接待办协助安排食宿者,费用自理。
第三十四条各省、地(市)来厦举办经贸洽谈会、恳谈会及新闻发布会等招商活动,或本市和驻厦各部门、单位邀请来厦参加其组织活动的客人(含考察的团组),接待经费由主办单位负责。
七、安全、警卫
第三十五条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安全、警卫,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部长和相当于部长的领导,各兄弟省、市、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或重要任务,经市领导同意,由办公厅下达警卫、警车疏导任务。
本规定从文件下达即日起执行。
1998年7月3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