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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漳州市委、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0 生效日期: 2007-07-10
发布部门: 中共漳州市委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中共漳州市委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
漳委发〔2007〕7号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漳工作或创业,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海峡西岸港口大市、工业强市、生态名市建设,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和《中共漳州市委、漳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漳委发〔2004〕14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学科、技术的主要专业领域是我市急需的高新技术产业、主导产业、战略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点产业、重点工程,重点是电子信息、电源和电光源、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生物技术、精细化工、钢铁、汽车、船舶、能源、港口与海洋技术、农业高优新技术、环保技术、食品和新医药技术、企业管理、金融管理、外经外贸、城市规划、新闻体育、教育文化、法律等。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引进高层次人才是指从我市以外引进的、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历,在学术、技术、管理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较突出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精湛操作技能,在工作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的技师、高级技师;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引进高层次人才遵循“来去自由、双向选择、人尽其才、形式多样”和“不求所有,不求所在,但求所用”的原则,可以调动的形式到我市工作,也可采取借调、兼职、停薪留职、留薪留职、辞职等形式到我市短期或长期工作,进行项目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或承包、承租、领办、创办、联办各种企业。可以“刚性”引进(办理调动或重新建档手续),也可以“柔性”引进(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由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商定人事劳动服务关系。
第四条对引进人才给予住房补助,标准为:来漳工作的两院院士为25万元,用人单位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为10万元,具有博士学位或用人单位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为8万元。属全额拨款单位引进人才的住房补助由市财政按标准按5年平均安排纳入预算,从引进当年起,每年发放一次,5年内发放完毕。其他性质的单位引进人才的住房补助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
第五条对来漳定居的引进人才给予搬迁安置补助费: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50万元;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15万元;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管优秀专家8万元;博士研究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5万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3万元。
第六条符合引进的重点行业范围,并经市组织、人事、科技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高层次人才或高技能人才,5年内可以享受每月的生活补贴: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的第一层次者每月8000元;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或学术技术带头人每月4000元;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的第二层次者、国家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每月2000元。本市产生的上述在聘的高层次人才享受与引进人才同等的津贴待遇。具有博士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省管优秀专家、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获省“特级教师”称号、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技师(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每月1000元;获“省级有突出贡献”称号的技师(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省级技术能手”称号的技师每月500元。以上生活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七条搬迁安置补助费、生活补贴所需经费,属全额拨款单位的,由单位向同级组织、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经审核、批准后,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拨补。其他性质的单位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
第八条高层次人才带研发项目来我市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根据所承担课题、项目情况,提供一定的科研启动经费。对两院院士、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带来的项目和课题,由用人单位向市政府申请科研补助,市政府按科研重点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获“中华技能大奖”称号的技师带来的项目或课题,由用人单位向市政府申请科研补助,市政府按科研项目给予支持。
第九条对辞职、离职来漳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承认其原行政职务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龄连续计算。公安部门凭市组织、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按相关规定给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十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申请办理聘任手续,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的限制。对确有真才实学的,允许用人单位低职高聘。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人才,在学历、资历等方面可适当放宽,经考核合格后,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工资总额的限制。引进单位如果满编,可从其他有余编的单位调剂使用。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制或年薪制,本着从优确定报酬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鼓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之间实行技术入股、智力入股、管理入股等新的分配形式。
第十二条调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配偶已就业的,按“对口对应”原则予以接收安排;子女未就业的,可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需就学的,由户口所在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到就近的中、小学学习,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积极支持并为高层次人才继续教育创造必要条件,需出境接受培训、参加学术交流、从事经贸活动等,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手续;确因工作需要,可办理港澳多次往返签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手续,并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安排定期健康体检。
第十四条鼓励人才“柔性”引进。对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备相应的学识、技术和能力,以不改变户籍、国籍的形式来我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国内外优秀人才,发放《漳州市引进人才居住证》。持证者按照实际工作时间,可以享受本规定相应的生活补贴;可以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参加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其子女入学入托与本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可以在本市办理养老和医疗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专利申请、外汇兑换、公安部授权允许的有关出入境事务及其他商务活动等相关事务;可以参加我市国家和省级、市级各类优秀人才人选的选拔表彰和市级科技进步奖、劳动模范的评选。
第十五条鼓励人才带项目来我市创业,以项目合作、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方式,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从事其他专业服务,促进人才与项目的融合。
(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运用其专利、技术、管理等知识为单位创造的经济效益,3年内按其新增税后留利的10%~30%提成给予奖励。
(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运用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其科技成果经国家认定的有权机构鉴定后,可作价入股,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金额按《公司法》规定办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实施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可以专利、发明、专用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或技术转让。分配比例或转让费由受益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确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来漳研究开发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的,可获得相应奖励。其中该职务科技成果由用人单位以技术转让方式提供给他人实施的,从技术转让费中提取不低于25%的比例奖励给该职务发明者;由用人单位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或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由用人单位向股份制企业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也可获得总数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5%股份的奖励,各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高层次人才予以奖励的,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个人所得税按照有关文件执行。用人单位与高层次人才依法另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从事技术转让收入以及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符合“即征即退”资格的软件产品企业,其创办的科技开发、服务机构属一般纳税人的,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第十八条高层次人才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漳兴办的高新技术产业,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产业的科技含量、投产周期给予优惠。
第十九条在开发区或高科技工业园设立创业园,兴建创业厂房,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厂房租金减免、资金扶持等措施,鼓励引进人才进园创业。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博士或硕士实验基地。企业建立一个博士后工作站(挂牌且博士后进站工作后),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进站博士后,每人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工作生活补助5万元;博士后期满出站后留在漳州创业满3年以上的,同级财政再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万元(不再享受引进人才的其他待遇)。企业也应给予相应配套的生活补助和创业补贴。
第二十条对外国专家到我市进行产品开发、推广先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以及参与重点工程建设和人才培养等工作,符合国家引智项目规定的,可向引进国(境)外智力办公室申请引进国外人才专项经费资助。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是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主体,承担人才引进的主要职责。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抓好人才政策的贯彻落实;要简化办事手续,积极帮助人才解决好科研、工作、生活等实际问题,努力为引进人才创造良好工作生活环境,尽心尽责为人才引进工作服务。
第二十二条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的11月底前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报送下年度的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经审核后列入《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作为确认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依据。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凭有关证明材料分别到组织、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相关机构办理引进人才的核准手续。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奖励表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文化体育人才以及用于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山区人才资源开发等。鼓励国内外组织或华侨、华人和知名人士在我市设立人才奖项。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适用于本地高层次人才。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适用华侨、华裔专家和港、澳、台专家。专家身份分别由侨务、台办、人事部门确认。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共漳州市委组织部、漳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有关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共漳州市委、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漳委发〔2000〕21号)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共漳州市委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07年7月10日
中共漳州市委漳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
漳委发〔2007〕7号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漳工作或创业,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海峡西岸港口大市、工业强市、生态名市建设,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和《中共漳州市委、漳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漳委发〔2004〕14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学科、技术的主要专业领域是我市急需的高新技术产业、主导产业、战略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点产业、重点工程,重点是电子信息、电源和电光源、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生物技术、精细化工、钢铁、汽车、船舶、能源、港口与海洋技术、农业高优新技术、环保技术、食品和新医药技术、企业管理、金融管理、外经外贸、城市规划、新闻体育、教育文化、法律等。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引进高层次人才是指从我市以外引进的、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历,在学术、技术、管理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较突出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精湛操作技能,在工作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的技师、高级技师;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引进高层次人才遵循“来去自由、双向选择、人尽其才、形式多样”和“不求所有,不求所在,但求所用”的原则,可以调动的形式到我市工作,也可采取借调、兼职、停薪留职、留薪留职、辞职等形式到我市短期或长期工作,进行项目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或承包、承租、领办、创办、联办各种企业。可以“刚性”引进(办理调动或重新建档手续),也可以“柔性”引进(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由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商定人事劳动服务关系。
第四条对引进人才给予住房补助,标准为:来漳工作的两院院士为25万元,用人单位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为10万元,具有博士学位或用人单位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为8万元。属全额拨款单位引进人才的住房补助由市财政按标准按5年平均安排纳入预算,从引进当年起,每年发放一次,5年内发放完毕。其他性质的单位引进人才的住房补助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
第五条对来漳定居的引进人才给予搬迁安置补助费: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50万元;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15万元;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管优秀专家8万元;博士研究生、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5万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3万元。
第六条符合引进的重点行业范围,并经市组织、人事、科技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高层次人才或高技能人才,5年内可以享受每月的生活补贴: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的第一层次者每月8000元;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或学术技术带头人每月4000元;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的第二层次者、国家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每月2000元。本市产生的上述在聘的高层次人才享受与引进人才同等的津贴待遇。具有博士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省管优秀专家、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获省“特级教师”称号、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技师(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每月1000元;获“省级有突出贡献”称号的技师(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省级技术能手”称号的技师每月500元。以上生活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七条搬迁安置补助费、生活补贴所需经费,属全额拨款单位的,由单位向同级组织、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经审核、批准后,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拨补。其他性质的单位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
第八条高层次人才带研发项目来我市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根据所承担课题、项目情况,提供一定的科研启动经费。对两院院士、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带来的项目和课题,由用人单位向市政府申请科研补助,市政府按科研重点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获“中华技能大奖”称号的技师带来的项目或课题,由用人单位向市政府申请科研补助,市政府按科研项目给予支持。
第九条对辞职、离职来漳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承认其原行政职务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龄连续计算。公安部门凭市组织、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按相关规定给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十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申请办理聘任手续,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的限制。对确有真才实学的,允许用人单位低职高聘。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人才,在学历、资历等方面可适当放宽,经考核合格后,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工资总额的限制。引进单位如果满编,可从其他有余编的单位调剂使用。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制或年薪制,本着从优确定报酬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鼓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之间实行技术入股、智力入股、管理入股等新的分配形式。
第十二条调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配偶已就业的,按“对口对应”原则予以接收安排;子女未就业的,可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需就学的,由户口所在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到就近的中、小学学习,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积极支持并为高层次人才继续教育创造必要条件,需出境接受培训、参加学术交流、从事经贸活动等,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手续;确因工作需要,可办理港澳多次往返签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手续,并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安排定期健康体检。
第十四条鼓励人才“柔性”引进。对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备相应的学识、技术和能力,以不改变户籍、国籍的形式来我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国内外优秀人才,发放《漳州市引进人才居住证》。持证者按照实际工作时间,可以享受本规定相应的生活补贴;可以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参加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其子女入学入托与本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可以在本市办理养老和医疗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专利申请、外汇兑换、公安部授权允许的有关出入境事务及其他商务活动等相关事务;可以参加我市国家和省级、市级各类优秀人才人选的选拔表彰和市级科技进步奖、劳动模范的评选。
第十五条鼓励人才带项目来我市创业,以项目合作、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方式,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从事其他专业服务,促进人才与项目的融合。
(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运用其专利、技术、管理等知识为单位创造的经济效益,3年内按其新增税后留利的10%~30%提成给予奖励。
(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运用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其科技成果经国家认定的有权机构鉴定后,可作价入股,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金额按《公司法》规定办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实施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可以专利、发明、专用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或技术转让。分配比例或转让费由受益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确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来漳研究开发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的,可获得相应奖励。其中该职务科技成果由用人单位以技术转让方式提供给他人实施的,从技术转让费中提取不低于25%的比例奖励给该职务发明者;由用人单位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或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由用人单位向股份制企业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也可获得总数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5%股份的奖励,各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高层次人才予以奖励的,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个人所得税按照有关文件执行。用人单位与高层次人才依法另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从事技术转让收入以及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符合“即征即退”资格的软件产品企业,其创办的科技开发、服务机构属一般纳税人的,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第十八条高层次人才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漳兴办的高新技术产业,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产业的科技含量、投产周期给予优惠。
第十九条在开发区或高科技工业园设立创业园,兴建创业厂房,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厂房租金减免、资金扶持等措施,鼓励引进人才进园创业。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博士或硕士实验基地。企业建立一个博士后工作站(挂牌且博士后进站工作后),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进站博士后,每人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工作生活补助5万元;博士后期满出站后留在漳州创业满3年以上的,同级财政再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万元(不再享受引进人才的其他待遇)。企业也应给予相应配套的生活补助和创业补贴。
第二十条对外国专家到我市进行产品开发、推广先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以及参与重点工程建设和人才培养等工作,符合国家引智项目规定的,可向引进国(境)外智力办公室申请引进国外人才专项经费资助。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是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主体,承担人才引进的主要职责。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抓好人才政策的贯彻落实;要简化办事手续,积极帮助人才解决好科研、工作、生活等实际问题,努力为引进人才创造良好工作生活环境,尽心尽责为人才引进工作服务。
第二十二条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的11月底前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报送下年度的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经审核后列入《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作为确认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依据。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凭有关证明材料分别到组织、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相关机构办理引进人才的核准手续。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奖励表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文化体育人才以及用于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山区人才资源开发等。鼓励国内外组织或华侨、华人和知名人士在我市设立人才奖项。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适用于本地高层次人才。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适用华侨、华裔专家和港、澳、台专家。专家身份分别由侨务、台办、人事部门确认。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共漳州市委组织部、漳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有关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共漳州市委、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漳委发〔2000〕21号)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共漳州市委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0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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