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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上栗县为“全市村民自治示范县”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5 生效日期: 2002-04-05
发布部门: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上栗县为“全市村民自治示范县”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上栗县在开展村民自治示范县活动中,认真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市村民自治三年规划(1998—2000》,切实加强对村民自治工作的领导,在全县推行“海选”民主选举村委会班子的基础上,全面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紧紧抓住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关键环节,高标准地开展村民自治工作,积极促进全县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经济发展,使全县各项社会事业得到全面进步,为全市村民自治工作起了表率示范作用。市人民政府决定,命名上栗县为“全市村民自治示范县”。全市各县(区)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广泛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努力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农村稳定、改革和发展,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而努力奋斗!二oo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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