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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7 生效日期: 2000-04-17
发布部门: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暂行办法
2000.04.17九江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
转发九江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九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
暂行办法》的通知
浔阳区、庐山区政府,九江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0年四月十七日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和鼓励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按规定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在本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房改房,并提供担保所申请的贷款。
第三条九江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本市公积金贷款的委托人。
中心负责审批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和编制年度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并对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业务由中心委托本市已受理房改资金业务的国有商业性银行承办,并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受托银行应当按委托合同,根据中心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内容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并定期向中心提供相关统计报表。
第五条借款人所购买的房屋应当是由本人居住无产权争议的现房。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是按规定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在职职工。无房或住房困难的在职职工可以优先。
第七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在一年以上;
(三)具有所购住房总价款50%的存款,并可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四)签订了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贷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20%;
(六)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七)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每笔公积金贷款额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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