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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严肃扶贫资金使用纪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3 生效日期: 2001-05-23
发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通〔200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云南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对部分贫困县使用扶贫资金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通知”及省审计厅l999年对我市三个国家贫困县扶贫资金投放、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审计,我市有寻甸县、东川区、禄劝县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资金拨付不及时,滞留、挤占挪用、自行改变项目计划以及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等违纪违规问题。为了切实加强扶贫资金管理,严肃扶贫资金使用纪律,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纠正和防止违纪违规行为,确保扶贫工作顺利进行,经市政府研究同意,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国家、省、市的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及违反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处理规定的政策文件,及有关法规,切实提高对遵纪守法、依法使用、管理好扶贫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重要性的认识,保证扶贫资金专款专用、促使我市各项扶贫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二、坚决纠正资金安排使用过程中违纪违规问题。 
  为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制度,对在这次省级审计中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三个区县(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在根据《审计意见》认真进行纠正和处理的基础上,必须对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整改工作由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负责,整改结果必须书面上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和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级有关部门应认真做好对违纪违规问题整改查处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三、对违纪违规问题具体处理 
  1、为严肃财经纪律和法规制度,对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的三个违纪违规县区,由县区政府负责责令违纪违规单位在近期内如实归还被挤占挪用的扶贫资金。 
  2、对欠拨、自行改变计划和改变扶贫资金投向的,在自纠、查处、整改未通过前,按云贫开办发〔2001〕37号文件,市级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安排有关扶贫项目。 
  3、有关县区财政部门要认真采取措施,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如数弥补挪用、欠拨、缓拨的财政扶贫资金,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作好这次整改查处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 
  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计委、财政部2000年制定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字〔2000〕18号),严格按昆明市政府《关于救灾及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昆政发〔1997〕41号)文件的通知规定执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必须设立财政扶贫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坚决制止随意挪用扶贫资金行为。要严格执行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制度,逐步扩大对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帐制的范围,进一步加快财政扶贫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大对扶贫资金的监察、检查、审计力度 
  1、扶贫部门或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规,对违纪违规直接责任人或相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2、三个县、区政府要充分吸取工作中教训,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管理。各级财政、计委、扶贫办要从扶贫项目管理上从严把关,特别是要依法加强对扶贫资金扶持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工作。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部门认真做好扶贫资金的监察、督察和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坚决纠正、绝不姑息迁就,确保扶贫资金安全使用,充分发挥其效益。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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