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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公有企业产权公开竞价出售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0 生效日期: 2000-08-20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威海市公有企业产权公开竞价出售办法?
(2000年8月20日 威政发[2000]31号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公有企业产权出售行为,推动产权合理流动,实现公有资产的有效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
第三条 本市公有企业产权和公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控股、参股企业股权的公开竞价出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开竞价出售公有企业产权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依法按规操作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公资委)领导公有企业产权公开竞价出售工作。
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公资办)负责公有企业产权公开竞价出售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出售企业产权单位、竞买申请人的区域范围、竞价标的额、产权出售主体;
(二)负责组织竞买人公开竞价工作
(三)公资委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有企业产权公开竞价出售主体为对竞价出售企业拥有出资权的单位,根据产权归属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产权属公有(含委托资本运营机构持有)的,出售主体为公资办;
?(二)产权属企业法人投资形成的,出售主体为相关的投资企业;
?(三)产权属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出售主体为公资办或相关的事业单位;
?(四)产权归属不明确的,出售主体为公资办。
? 被出售产权的企业自身不得成为产权出售主体。
? 第七条 公开出售公有企业产权,应当经被出售产权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第八条 公开竞价出售企业产权的标的额,由公资办会同体改部门根据资产评估确认文件,在核减企业房改损失、离退休等人员的社会未统筹费用后,参照企业近几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并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前景的前提下提出,报公资委审批。
第九条 自然人或经营团伙申请竞买公有企业产权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竞买申请人范围;
?(二)不低于企业评估价值的资金支付能力;
?(三)没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四)公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企业申请竞买公有企业产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效绩评价良好;
?(二)企业领导班子团结,其成员素质较高;
(三)公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公资办应当在公开竞价出售之日30日前发布公开竞价出售企业产权公告。公告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概况及有关附加条件;
?(二)参与竞买的申报手续;
?(三)竞买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需要承诺的事项;
?(四)公开竞价出售的时间、地点;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开竞价出售公有企业产权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竞买申请人持竞买申请书、法人或自然人资格证明、资信能力证明、标的额10%-50%的保证金及承诺约定和有关资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报名;
?(二)公资办根据竞买申请人提报的资料,组织符合条件的竞买申请人进行竞买演说。竞买演说主要内容包括购买企业后的经营方针、企业管理办法、效益预测、职工安置办法及职工权益保障措施等;
?(三)公资办组织有关部门领导、专家、被出售产权企业的职工代表等,对竞买申请人进行评议;
?(四)公资办会同体改部门根据评议结果,推荐2-6名竞买人,报公资委审定;
(五)竞买人参加公开拍卖,最高应价者即为产权竞得人。
?公资办应当在产权竞得人确定后3日内退还其他竞买申请人的竞买保证金。
 第十三条 产权出售主体在企业产权出售后7日内,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与产权竞得人签订产权出售合同,并进行公证。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产权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被出售产权企业的法定名称及基本概况;
?(三)产权出售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四)产权出售前的债权、债务(含隐形债权、债务)的处理;
?(五)企业职工的安置方式和工资福利待遇;
?(六)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及管理;
?(七)产权出售的有关费用负担;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产权竞得人应当在合同签字前一次性支付产权出售价款。产权出售收入归产权出售主体。资不抵债企业总资产的出售收入,经公资委批准,可用于抵顶相同数额的负债。资不抵债部分的处理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竞价出售企业产权发生的广告及聘请专家等费用,从产权出售收入中列支。
第十五条 产权出售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办理产权交接手续,据实填写交接清单,经公资办审核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br>?第十六条 竞买人或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竞买资格或合同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弄虚作假,伪造资格条件的;
?(二)恶意串通,造成公有资产损失的;
?(三)不按规定支付产权出售价款的。
第十七条 参与竞价出售企业产权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公开竞价前,不得泄露标的额,不得与竞买申请人串通。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适合实行产权竞价出售的事业单位,出售产权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公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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