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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14号文件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0 生效日期: 2003-10-20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发[2003]9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今后我国民族教育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基本方针和原则,提出了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政策措施,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民族教育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认识,明确任务 
  建国5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省的民族教育取得了巨大成就,民族学校办学条件有了较大改善,民族教育质量进一步提高,民族教育“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成绩显著,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受教育的人数大幅度增长,初步形成包括幼儿教育、基础教育、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及成人教育等在内的民族教育体系。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当前我省有的地方民族教育仍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教育基础薄弱,办学条件亟待改善;师资力量匮乏,教师结构不合理,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不高;中小学辍学率相对较高。因此,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十五”期间,我省民族教育总的目标是确保民族教育优先或与全省教育同步发展。为此,要继续巩固民族中小学九年制义务教育成果,使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以上,小学升初中率达到97%以上,小学、初中辍学率分别控制在1%和3%以下。要大力改善民族学校办学条件,不断壮大民族学校师资力量,全面提升民族学校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使全省民族学校的办学条件在现有基础上有一个较大的改善,努力使全省少数民族高中阶段在校生人数显著增长。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现代化进程,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形成适应21世纪信息化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教育体系。 
  二、采取有效措施,贯彻实施《决定》精神 
  (一)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投入,改善民族中小学办学条件。目前,我省不少民族中小学办学条件低于当地同类学校。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的各级政府要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扶持散杂居地区民族教育的发展。从2004年起,省里从义务教育专项资金中每年拿出300万元用于改善民族中小学办学条件、加强师资培训等,有关市、县(市、区)、乡镇也要拿出相应专项经费,扶持民族教育各项事业的发展。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实行封闭式项目管理,由民族、教育、财政等部门监督使用,定期审计,防止资金截流或挪用,确保资金到位和专款专用。 
  进一步加强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的工作。西藏新疆班(校)所需经费由学校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承担,有关承担西藏新疆学生培养任务的市要加大投入,确保学生的基本需求。 
  (二)继续做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教育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发展西藏新疆教育事业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加快西藏新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事关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事关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事关祖国的统一和安全。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教育援藏、援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尽职尽责,把各项对口支援工作落到实处。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厅字[2000]13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使少数民族学校在资金、设备、师资、教学经验等方面得到帮助。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帮助西藏新疆加强双语师资特别是汉语教师的培养和支教工作。根据教育部的安排,继续做好选派优秀教师到西藏新疆任教工作。有关高等院校要继续做好对口招生工作。 
  (三)全面开展民族团结教育。从2003年起,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中全面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在小学着重进行民族常识的教育,在中学(含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着重进行党的民族基本政策教育,在大学着重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基本理论的教育。通过民族团结教育,使广大师生牢固确立“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观念,牢固树立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思想意识,增强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道德观念,提高科学、文化素质。 
  每年10月份,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开展好“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积极宣传党的民族政策,使宣传活动切实收到实效。 
  (四)落实和完善少数民族学生升学优惠政策。国家举办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要采取降分、减免学杂费等特殊政策,尽可能多地录取少数民族考生。积极争取高等院校尤其是民族院校增加我省少数民族考生的招生计划。要采取积极措施给予少数民族考生以政策倾斜,努力使少数民族学生报考普通高中及高等院校的录取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为少数民族多出人才提供有力支持和政策保障。 
  (五)努力降低民族中小学学生辍学率。目前,我省有的地方少数民族中小学学生辍学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今后,各地要把针对少数民族中小学学生的“控辍保学”工作作为民族教育工作的重点长抓不懈。要在广大少数民族群众中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同时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确保完成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的目标。要努力提高民族学校办学水平,为少数民族学生提供较好的学习环境。要积极落实各级政府、各部门的“控辍保学”目标工作责任制。建立县、乡、民族学校、民族村居、少数民族学生家长五个层次的工作约束机制,签订义务教育责任书,层层明确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严格奖惩规定,最大限度地降低少数民族学生的辍学率。省财政每年安排的贫困地区中小学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助学金经费要优先用于少数民族贫困家庭子女,通过减免杂费、代缴书费、提供助学金等措施,帮助少数民族贫困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希望工程”、“春蕾计划”也要优先安排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帮助。要在广大少数民族群众中广泛宣传尊师重教的观念,宣传科教兴国、教育兴则百业兴的重大意义,彻底扭转落后的传统思想和观念,逐步从根本上杜绝少数民族中小学辍学现象的发生。 
  (六)大力加强民族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要把提高民族学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作为提高民族学校教学质量的重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富有奉献精神的中青年教师充实到师资力量薄弱的民族学校,努力配备一支高素质的民族学校领导班子。要采取灵活措施,不断拓宽教师来源渠道。继续办好济南大学、济南师范学校民族师资班.逐步扩大招生规模,保证向民族学校输送合格的教育人才。要有计划地实行教师轮岗制度,鼓励优秀汉族教师轮流到民族学校短期任教。要切实保证教师培养培训经费投入。充分发挥各地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的作用,采取集中培训骨干、分片设点、送教下乡、定期指导等方式,加强民族学校教师培训,提高教师学历学位层次。要在全社会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切实提高民族学校教师待遇,对在民族学校长期任教做出贡献的教师在选优评先、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确保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七)提高民族学校管理和办学水平。要在民族学校全面实行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教职工聘任制和结构工资制,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要加强针对少数民族学生特点的教学和管理,加大对少数民族学生非智力因素的开发,深入开展素质教育,培养少数民族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积极推进民族学校教育手段现代化进程。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加大对民族学校微机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等信息技术教育设施配备的扶持力度,努力帮助民族学校创建规范化学校。重点支持办好济南回民中学,使其成为全省办学水平一流的民族教育“窗口”学校。鼓励民族学校在完成国民教育的基础上,努力在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办出特色。 
  (八)禁止宗教干涉学校教育。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民教育,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宣传宗教。鼓励宗教界爱国人士在信教群众中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和科教兴国战略,动员适龄儿童入学,调动信教群众支持办好国民教育的积极性。同时,对各族师生进一步加强无神论和唯物主义的教育,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树立科学世界观,不断增强各族师生自觉抵御封建迷信和邪教影响的能力。 
  三、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 
  民族教育工作是整个教育工作和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把民族教育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快民族教育法制建设,把民族教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要把重视民族教育、确保民族教育投入、为民族教育办实事等,列入各级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民族教育工作。在各级民族教育行政部门中,要重视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各级教育、民族工作部门要定期对民族教育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发展措施,共同做好民族教育工作。各地要把民族学校列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以上所辖学校,各级教育、民族工作部门要对民族学校教学和管理加强指导。要充分发挥山东省少数民族教育研究会的作用,加强民族教育的科学研究,组织开展民族教育工作的经验交流,促进民族教育的相互合作与发展。对在民族教育的改革发展、科学研究、教育对口支援、培养少数民族人才以及捐资助学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机构、高等学校、社会团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宣传。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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