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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徐州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09 生效日期: 2000-11-09
发布部门: 徐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徐政发[2000]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徐州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办法》,现批转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十一月九日 
 
 
徐州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财政性投资项目”)概、预、决算审查工作,依法控制建设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本市财政性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府设施、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水利、交通等各类土木建筑工程和专业建设工程概、预、决算审查,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以将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预、决算的审查,委托给所属的投资评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审查。但最终的审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必须经财政部门确认。 

    第四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查后出具的审查结论是财政拨款、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结算的标准,也是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结转固定资产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财政部门在办理竣工决算审批手续前,可以预留10%一20%的工程尾款,待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决算审查结论确定后再予以清算。 

    第六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政预算内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四)其他由财政投资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二章 审查内容 
 

    第七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预、决算的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概算; 
  (二)预算; 
  (三)价款结算; 
  (四)竣工决算。 

    第八条   对财政性投资项目概算审查以下事项: 
  (一)设计概算及编制依据的时效性和合法性; 
  (二)设计概算所列项目的完整性; 
  (三)经济指标的可行性; 
  (四)概算费用的正确性及其他建设费用的合理、合法性。 
  (五)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概算投资额; 
  (六)前期费用开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对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审查以下事项: 
  (一)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的范围内; 
  (二)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与换算、费用和费率计取是否合理、准确; 
  (三)审定项目工程预算造价。 

    第十条   对财政性投资项目价款结算审查以下事项: 
  (一)对日常工程价款结算,审查经建设单位签证的工程价款结算单是否正确; 
  (二)对竣工工程价款结算,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工程建设费用结算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第十一条   对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查以下事项: 
  (一)基本建设程序及概算执行情况; 
  (二)工程成本和结余资金的真实性; 
  (三)交付使用资产和扫尾工程情况; 
  (四)报废工程、设备盘亏、器材损失、坏账损失、固定资产损失以及待核投资、转出投资等是否报财政部门审批; 
  (五)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的概、预、决算的审查工作。 
  财政部门在对财政性投资项目概、预、决算审查时,为查证需要,所涉及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报送所需要的审查资料。 
 
 
第三章 审查的程序和时限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每年应当编制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审查计划,确定年度审查工作重点,并及时通知有关的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报齐项目竣工决算资料之日起,在以下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 
  (一)一般工程30日; 
  (二)大、中型工程90日。 
  特殊工程无法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的,应当书面向建设单位说明,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5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经其审查后的财政性投资项目应当出具审查意见书,并送达被审查的单位。 
  被审查单位对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书有异议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复审,并在接到被审查单位异议书之日起15内向提出异议的单位出具复审意见,其复审结论为最终依据。 

    第十六条   对在审查中发现的虚列尾工工程、挤占成本、隐匿结余资金、隐瞒或者截留基建收入等问题,由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有关单位作调账处理。概算外的工程投资支出所增加的投资不得列入竣工决算,由建设单位自有资金解决。 

    第十七条   对审查中发现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政部门有权处理的,由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财政审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审查财政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或者拼盘项目中财政预算内投资部分,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审查的机构不得向被审查单位收取审查费用。财政部门直接或者委托审查所发生的费用,由财政预算安排。审查预算外投资项目,或者拼盘项目非财政预算内投资部分,及非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可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审查费用。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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