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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11 生效日期: 2009-11-1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闽卫农社[2009]179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试点县(市、区)卫生局:
  根据国家、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09]155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县(市、区)的确认
  按照《福建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卫农社函[2009]1055号)要求,在各设区市推荐基础上,省卫生厅审核确认12个县(市、区)为我省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县(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试点工作要求
  1.充分认识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重要性。为农村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农民健康管理,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基础性工作,对于改善卫生服务公平性和转变农村卫生服务模式具有重要意义。各试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落实工作经费,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2.加强宣传。各地要积极开展建立健康档案重要意义的宣传,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引导农民自觉自愿参与建档工作。及时总结推广试点县(市、区)的经验做法,逐步推开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工作。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试点县(市、区)2009年建档率至少达到本辖区农业人口数的30%以上。确保到今年底前,各设区市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人数不低于本市农业人口数的5%。
  3.开展全员培训。试点县(市、区)要对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掌握健康档案建立、使用和管理的基本技术和方法。
  4.制定工作方案。各试点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卫生部印发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卫妇社发[2009]98号,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考核等环节要求。要逐级分解任务,与各乡镇卫生院签订目标责任书。要充分发挥乡村医生的作用,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要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健康档案等方面的工作制度,规范健康档案的管理和有效利用,逐步实现对农民健康的动态和连续管理,发挥健康档案在对农村居民健康管理中的作用。 
  5.坚持农民知情同意并自愿参与的原则,扎实有序开展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结合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和推行新农合制度等医改重点改革任务,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通过周期性健康体检、院内外医疗卫生服务、入户调查及免疫接种、高血压和糖尿病等门诊特殊病种登记和治疗、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等机会,以多种形式和渠道获取农民健康基本信息,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6.积极鼓励各地在启动阶段即参照卫生部下发的《规范》和《健康档案基本架构和数据标准(试行)》(卫办发[2009]4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电子化的健康档案。逐步实现农村居民健康档案与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医院管理、新农合等各有关信息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构建以健康档案为基础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减少资源重叠和浪费,实现健康信息资源共有共享共用。
  7.加强健康档案的管理和使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档案的管理。在建档农村居民复诊或接受随访过程中,要及时记录、补充、更新和完善相关的健康档案资料,并定期进行整理、核查,以掌握辖区内农村居民的健康动态变化情况。要有效使用农村居民健康档案,乡、村医务人员根据健康档案提供的动态信息,采取相应的适宜技术和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
  8.促进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转变。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充分发挥健康档案的作用,推进转变服务模式,为农民群众提供更多的上门服务、定期访视等便民服务,积极开展健康促进,实现对农民的健康管理。鼓励充分利用电子化健康档案等有关信息资源,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最大限度地方便农民群众看病就医。
  9.建立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试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以实行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标准,对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保证试点工作质量。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辖区内试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10.做好信息统计与报送工作。2009年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的统计口径暂以符合《规范》要求的健康档案份数予以统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工作有关数据和相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和分析等工作,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监测和管理,做好试点信息统计工作。
  11.及时总结经验。加强沟通联络,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为在全省推广提供借鉴,以进一步提升我省基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
  三、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各设区市要总结、借鉴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建立与管理的工作经验,结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指导试点县(市、区)在11月下旬前完成试点工作方案、绩效考核方案制定等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督查与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试点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送我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县(市、区)名单
序号
地级市
县(市)
农业人口数(人)
1
福州市
福清市
1231200
2
厦门市
海沧区
56000
3
漳州市
龙海市
679900
4
漳州市
东山市
133000
5
漳州市
长泰县
162700
6
泉州市
惠安县
808834
7
莆田市
城厢区
247662
8
南平市
建阳市
267315
9
三明市
将乐县
129023
10
龙岩市
武平县
295211
11
龙岩市
永定县
361294
12
宁德市
柘荣县
75432
合 计
4447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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