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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09 生效日期: 2007-04-09
发布部门: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衡政办发〔2007〕5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九日
衡阳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衡阳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范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包括资本性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资本性收益,包括以下收益来源: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上缴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市属国有股权应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三)其他单位因占有使用市属国有资产形成的应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四)其他按规定属于国有资产的资本性收益。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产权转让收入,包括以下收入来源:
  (一)转让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产权的净收入;
  (二)转让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的市属国有股股权及配股权的净收入;
  (三)转让其他市属国有资产的净收入;
  (四)其他按规定属于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净收入。
  第六条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所收缴的收益按《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要求全额纳入国有资产收益财政专户,由财政负责监管。
  第七条国有资产收益实行预算管理,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和决算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接受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八条国有资产收益应按本暂行办法及时足额收缴,并在合法的范围内有效使用。企业及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国有资产收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收益的预算和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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