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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湘西网及子网站信息更新和报送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9 生效日期: 2005-09-29
发布部门: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通知)
州办75号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湘西网及子网站信息更新和报送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委、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副局以上单位:
州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州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制定的《中国湘西网及子网站信息更新和报送制度》已经州委、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9月29日
中国湘西网及子网站信息更新和报送制度
为了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攻管理体制,更好地服务广大群众,展示湘西形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知情权,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州政治、经济和社会动态,推进我州政治、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和州办发85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中国湘西网(域名:www.xxz.gov.cn)及子网站信息更新和报送制度。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各单位要成立有分管领导、网站负责人、信息采编和技术人员参加的网站信息维护管理工作班子,严格按照《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的规定做好本单位网站信息采集、编校、审核和报送王作。各单位网站信息管理维护工作班子组成情况报州信息化办备案。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各县市和州直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照《湖南省信息化条例》应当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
二、网站信息资源的分类
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可以公开的都应当予以公开。具体公开的内容按照《湖南省信息化条例》分为五大类:
(一)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机关的机梅设置、职能和职责;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需要申请人注意的事项、数量、程序、期限、实施主体和结果;
(四)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五)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三、网站信息更新与报送要求
(一)静态信息的更新与报送。静态信息包括单位情况、政策法规、办事指南、政务信息等,各单位应定期(至少每月1次)对所负责的静态信息内容进行检查,对发生变更的内容及对修正更新。州信息化办定期。(至少每月1次)对各部门网上静态页面进行检查,对未及时更新静态信息的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各单位应将有关静态信息及其更新情况及时上传到中国湘西网,以便网站整合和发布相关信息。
(二)动态信息的更新与报送。动态信息包括各单位及新闻媒体在网站上发布的各类政务信息及行业信息等。备单位动态信息内容必须明确专人负责采编,通过动态信息的更新能及时全面地反映本单位、本行业的整体形象与工作动态。各单位要在信息发生或变更后七日内在各单位子网站上更新信息内容,并及时将有关动态信息内容上传到中国湘西网。
新闻类动态信息内容的采编及录入工作由团结报社、湘西电视台、边城视听报社、州人民广播电台负责配合。团结报社、边城视听报社、州人民广播电台应安排专人将编排完毕的稿件内容在当天上午九点前上传到中国湘西网上;湘西电视台应安排专人在每天上午九点前将“湘西新闻联播”上传到中国湘西网上予以发布;其他宣传湘西的专题也要及时上传到中国湘西网予以发布。
行政审批类、劳动力市场类、人才市场类、气象类、空气质量类的动态信息内容采编更新和上传中国湘西网工作,分别由州法制办、州劳动保障局、州人事局、州气象局、州环保局负责。
规范性文件的信息采编更新工作,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并及时上传中国湘西网。
各单位主办各类政务活动(闻发布会、信息发布会、通报会、大型活动等),应主动与州政府新闻办和州政府信息化办联系,在中国湘西网上做好宣传。
四、实行严格的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各单位可自行采集、编校、审核、加载、更新本单位网站的信息,但必须建立信息采集、信息编校和信息审核发布制度并报州政府信息化办备案。
各子网站均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运行安全、保密规定,严禁涉密信息、有害信息上网,按照“先审查,后发布;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否则,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五、确保网站信息安全
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主管单位或者运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并进行相应的安全系统建设。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一律不得上网。各单位要制定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确保本单位信息安全。发生信息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对违反规定未经审查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由州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制作、发布虚假信息,危害公共信息网络正常运行,或者未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未制定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的,由州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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