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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部分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09 生效日期: 1998-07-09
发布部门: 人事部
发布文号: 人发[199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关于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常晋升级别工资,要严格按照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范围进行。1998年晋升级别工资的,只限于机关部分1993年确定级别后未作变动的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 
  二、下列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1、因提拔职务晋升级别、达到上一级别套改年限“滚动”晋级、连续三年考核优秀提前晋级等原因已经变动过级别的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从级别变动当年起重新计算考核年限。重新计算后不到规定年限的,不得晋升级别工资,待达到规定年限后方可晋升。 
  2、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试用期满转正定级当年起计算考核年限,未到规定考核年限时,不得晋升级别工资,待达到规定年限后再晋升。 
  3、虽已达到规定的考核年限,但年度考核有一年或一年以上不称职的人员,不得晋升级别工资。其考核年限从最后一个不称职年份的下一年起重新计算,符合规定条件后才能晋升。 
  4、已达到本职务所对应的最高级别的人员,不再晋升级别工资。 
  三、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自行放宽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条件和范围,凡以往做法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同时,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实施工作平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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