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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0 生效日期: 2003-10-20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2003]7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现就我省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的金融纽带。1997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省农村信用社在改革中发展,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必须看到,当前我省农村信用社仍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机制和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体制不顺,管理职权和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历史包袱沉重,资产质量差,经营困难,潜在风险仍然很大。解决农村信用社存在的问题,增强其为“三农”服务的能力,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关键在深化改革。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性;要从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的现实需要出发,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必要性;要从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经营管理,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角度,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紧迫性。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通知,全面把握和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按照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要求,认真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为下一步深化改革积极创造条件。 
  二、切实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引导工作 
  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三农”发展中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在“三农”未来发展中更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理直气壮地宣传和肯定农村信用社50多年来在支持我省经济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历史地位。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多样化。要全面、准确地认识和把握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内涵,正确处理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和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在支农中不断发展业务,通过发展业务更好地支农。 
  三、切实做好农村信用社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 
  农村信用社的稳定事关我省“三农”发展。各地农村信用社及其县(市、区)联社在强化支农服务功能、增加对“三农”有效信贷投入的同时,要加强资金调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搞好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有关监管机构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不出现支付风险,保持和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的预警,督促各级联社制定支付风险同业救助预案,对可能出现支付风险的信用社,要及时提出处理预案,需要资金救助的,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各县(市、区)要积极组织创建信用户、信用材、信用乡(镇)活动,着力提高广大农民及基层单位的金融意识和信用意识,营造良好的金融信用环境;坚决打击各种形式的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维护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在乡镇机构撤并的过程中,要依法落实债权债务关系。 
  四、强化管理,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各级政府、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农村信用社要采取措施,保持农村信用社队伍稳定、思想稳定,做到员工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保证各项业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认真做好改革期间农村信用社各项管理工作。继续抓好农村信用社信贷、财务、劳动用工等各项管理工作。在贷款管理上,要加强贷款质量考核,采取有效措施清收不良贷款,抓好不良贷款“双降”(不良贷款余额占总贷款余额下降,不良贷款总量下降)工作,严禁借改革之机突击放贷;在财务管理上,努力增收节支,促进农村信用社扭亏增盈,严禁借改革之机突击花钱;在人员管理上,要深化劳动用工和工资制度改革,严禁借改革之机突击进人、突击提干。继续做好防范各类道德风险工作。 
  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试点工作。省政府决定,近期将在太和县、桐城市、黄山区开展农村信用社一级法人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方案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负责制定,经省政府同意后,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进行一级法人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及财政、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进行。一级法人试点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审批的方案进行,按时按质完成。未进行一级法人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先行做好清产核资、分类排队、增资扩股等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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