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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代理售票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7 生效日期: 2006-10-17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代理售票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穗交〔2006〕650号
市运管局,广州交通信息化建设投资营运有限公司,各联网售票点:
  现将我委制定的《广州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代理售票点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广州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代理售票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代理售票点(简称“代理售票点”)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代理售票活动属于客运代理的范畴。代理售票点是指依法设置,具有售票经营活动场所和联网售票通信设施,具备客票信息咨询、客票代售、客票预订和联网统计等功能的场所。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代理售票点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负责代理售票点的组织领导工作,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简称“市运管局”)负责代理售票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交委按照合法、合理、便民、可行的原则要求,做好全市代理售票点的规划工作。
  第六条 在距离代理售票点、客运站2公里范围内,不再设立新的代理售票点。
在同一区域内有2个及以上申请人同时申请设立代理售票点的,优先考虑具有客运代理资质或客运站经营资质的申请人。
第二章 申办程序
  第七条 代理售票点与广州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运营商(简称“运营商”)的关系是合同关系。
  第八条 设置代理售票点的条件:
(一)以公司的形式进行经营;
(二)具备与联网售票相适应的电脑、打印机、通信网络等设备;
(三)具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申办代理售票点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运营商提出经营代理售票点的申请;
(二)运营商通过市交委运政业务受理窗口,向市交委递交设置代理售票点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符合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市交委根据全市联网售票点的整体规划,经现场审核后,20日内作出批复。
(四)运营商凭市交委的批复到市交委运政业务受理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代理售票点的经营期限由市交委核准,经营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请续期。
  第十一条 代理售票点需要续期、变更、注销、分立、合并、迁移、停业、歇业的,应当由运营商提前30日到市交委运政业务受理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代理售票点停业、歇业的,应在市交委批准之日起5日内,结清有关账目,缴回相关票据,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代理售票点必须使用广州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所代售的客票应是联网售票系统数据库可查询到班次的客票。
  第十四条 代理售票点应当统一使用广州市公路客运电脑客票。
  第十五条 代理售票点出售客票的票价,应当按照广州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的中心数据库提供的实时价格执行。
  第十六条 代理售票点应当对原始售票信息进行保存和备份,以备对账和结算。
  第十七条 代理售票点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售票信息及经营情况。
  第十八条 代理售票点应当按照《广州市公路联网售票操作规程(试行)》进行票务操作。
  第十九条 代理售票点应当统一使用“广州公路客运联网售票”标识,并悬挂和放置标示灯箱、牌匾。
  第二十条 代理售票点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广州市各公路客运站的地址、交通指引及咨询电话和交通服务热线(96900)。
  第二十一条 代理售票点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服务,对老、弱、病、残等旅客实行优先服务。
  第二十二条 代理售票点应当维护各种售票设施、设备,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第二十三条 运营商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对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出现的技术问题,应当迅速作出反应,及时排除故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代理售票点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卫生环保、服务质量、服务投诉、售票量、售票信息统计和违章经营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代理售票点的经营者,负责其防火、防盗、防疫和经营秩序等安全管理责任;代理售票点经营者的主管部门,负责代理售票点经营者的安全管理监督责任;代理售票点经营者没有主管部门的,由运营商与代理售票点经营者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安全管理监督责任。br>  第二十六条 代理售票点在经营期限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运管局责令改正:
(一)不按客运站约定的时间段提前预售客票;
(二)不按规定使用广州市公路客运电脑客票;
(三)私自圈票抬价出售;
(四)非法收取票价外的手续费;
(五)存在安全隐患的;
(六)客运站开办的代理售票点不售异站票的;
(七)被行业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八)被有效投诉;
(九)发生影响行业稳定的行为;(十)按规定须作整改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代理售票点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停止售票经营活动:
(一)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二)不使用广州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
(三)代理售票点出现诈骗行为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代理售票点违反本规定的,按相关法律依据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交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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