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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佛山市运动员的奖励试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31 生效日期: 2004-12-31
发布部门: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佛山市运动员的奖励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执行当中如有问题,请迳向市体育局反映(联系电话:8333466683995507)。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
佛山市运动员的奖励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我市运动员及各级教练员的积极性,鼓励我市运动员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发扬拼搏精神,努力创造优异成绩,为我市争取更多的荣誉,为我市建设体育强市多做贡献,鼓励各级教练员为国家培养、输送更多的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共设以下奖项:
(一)奥运会前八名奖
(二)世界杯、世界锦标赛名次奖
(三)亚运会前三名奖
(四)亚洲杯、亚洲锦标赛前三名奖
(五)全运会前三名奖
(六)破(超)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纪录奖
二、奖励对象:获得名次的运动员及与之相关的省级(含省级)以下的输送教练员。
三、各奖项奖励标准:
(一)运动员:
1、个人项目:
(1)奥运会前八名奖:获得奥运会冠军至第八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3万元、1.5万元、1.1万元、0.9万元、0.6万元、0.5万元。
(2)世界杯、世界锦标赛名次奖:
①奥运项目(奖励前六名):获得冠军至第六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0.8万元、0.6万元、0.4万元。
②非奥运项目(奖励前三名):获得冠军至第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3)亚运会前三名奖:获得冠军至第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4)亚洲杯、亚洲锦标赛前三名奖:获得冠军至第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5)全运会前三名奖:获得冠军至第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6)破(超)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纪录奖:
①破(超)世界纪录:
a、奥运项目:奖励运动员10万元。
b、非奥运项目:奖励运动员1万元。
②破(超)亚洲纪录(奥运项目):奖励运动员2万元。
③破(超)全国纪录(奥运项目):奖励运动员1万元。
2、两人或两人以上项目:按个人项目奖励标准的50%进行奖励。
(二)教练员:分别按运动员所获得奖金的50%奖励相关的省级和市级教练员。
四、奖励办法:
(一)奥运会名次奖为每届奥运会(每四年一次)结束后,由市体育局核准后报市政府颁发。
(二)其他奖项于赛事后当年12月底由市体育局核准,次年1月由市体育局把获奖人数、标准及奖励总额上报市政府审批后颁发。
(三)同一人获得冠军后破(超)纪录的,按名次奖加上破(超)纪录奖给予奖励。
五、本办法解释权属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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