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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拍卖出售国有中小企业产权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14 生效日期: 2002-11-14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拍卖出售国有中小企业产权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业经市委9届150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 
  关于拍卖出售国有中小企业产权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推进国有企业存量资产的优化重组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现就拍卖出售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产权有关政策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拍卖出售企业的范围和产权主体 
  (一)除国家规定不允许拍卖出售的企业外,市属及区、县(市)属竞争性行业中的国有、城镇集体中小企业,均可整体或部分拍卖出售。少数国有大型企业经批准可参照执行。 
  (二)国有企业产权拍卖出售主体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市)政府的企业主管部门。 
  (三)市、区、县(市)集体企业产权拍卖出售主体是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四)乡(镇)、村办集体企业产权拍卖出售主体是出资的集体经济组织。 
  (五)国内外法人、自然人或企业内部职工,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收购资金支付能力的投资者均可成为购买主体。 
  二、拍卖出售企业的程序 
  (六)拍卖出售企业产权主体做出拍卖出售决定并制定拍卖出售方案,集体企业拍卖出售方案,由出售主体委托企业主管部门制定。 
  (七)拍卖出售企业产权的主体持资格证明文件,拍卖出售决定和方案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所)挂牌上市。 
  (八)对拍卖出售企业进行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确定交易价格及受让方。 
  (九)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拍卖出售企业实行公开上市竞价或协议出售。 
  (十)买卖双方签订拍卖出售合同。 
  (十一)产权交易所对交易合同进行审查,出具交易凭证,工商部门依法对交易合同进行鉴证。 
  (十二)清算交割,在产权交易所集中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 
  三、职工安置 
  (十三)拍卖出售企业必须妥善安置好职工,产权交易合同要明确规定具体的安置办法。 
  (十四)被拍卖出售企业职工自行调转的,工龄连续计算,不发安置费;被拍卖出售企业职工自愿辞职的,解除原有身份,发给安置费并进行公证;被拍卖出售企业职工由出售方负责安置的,安置费不发给个人,工龄连续计算,并按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十五)购买方接收被出售企业职工,可在出售价格中冲减相应的安置费用,对已接收的职工不得随意辞退。同时,购买方须将安置费以不计息挂帐的形式,经公证后记在职工名下,未经职工个人允许,购买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将职工个人的安置费转为股份或其他形式占有。安置费标准原则上按我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2至3倍计算,具体发放标准由出售方结合本企业职工工龄确定。 
  (十六)凡领取安置费的职工,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的有关待遇。 
  (十七)在国有企业中,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混岗集体职工,在企业拍卖出售时可比照全民职工安置办法和安置费标准执行。 
  (十八)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被出售企业的离退休职工,可按1?5万元至2万元的安置标准,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费用,从被拍卖出售企业的变现收益中一次性划拨给社会保险机构,由其负责向离退休职工发放离退休金。也可划出相应的企业资产给购买方,冲减出售价格,由其负责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和离退休金的发放。 
  (十九)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被拍卖出售企业的离退休职工,在补缴养老保险统筹费用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其养老金。 
  (二十)对原有抚恤对象的抚恤费、工伤和职业病职工的诊疗费可划出相应的资产给购买方,冲减出售价格,由其负责管理,也可一次性核发给本人并经公证。 
  (二十一)拍卖出售市属国有企业的产权收益不足以支付安置职工费用,其不足部分由产权拍卖出售主体,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风险基金一次性予以一定数额的补偿。 
  (二十二)国有企业拍卖出售,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同意,可采取先售后股的转制方式。产权拍卖出售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职工安置费可直接记入职工个人股份,并按比例进行注资配股,实行股份合作制。 
  四、资产债务处理 
  (二十三)企业拍卖出售前,经企业主管部门(集体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库存积压产品(商品)可削价处理;逾期两年以上的应收货款,可扣减50%,冲减净资产,债权归购买方所有。被拍卖出售企业挂帐的待处理财产损失和未弥补亏损,经审计后报财政部门(集体企业报税务部门)批准可从企业资产中冲减。 
  (二十四)被拍卖出售企业租赁使用的国有直管非住宅用房,可采取重新租赁的方式,购买方与国有直管非住宅用房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但不得借故提高租赁价格和收取各种费用;国有企业净资产为零、负数或企业产权出售收益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国有直管非住宅用房一并出售时,房产收益的50%可用于安置职工。 
  (二十五)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企业,可按零价出售。购买方须有资产抵押或财产担保,其总额不得低于承担债务额的50%。 
  (二十六)购买方以承担债务并接收全部职工方式购买企业的,对被拍卖出售企业原欠银行贷款的本息,应与债权金融机构重新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按期偿还金融机构本息;除银行以外的其他债务可与债权人商定还款计划,原则上两年内不应强制清偿,也可与债权人协商,将债权转为股权。 
  五、土地资产处置 
  (二十七)国有企业拍卖出售,净资产为零、负数或企业产权拍卖出售收益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土地出让金比照破产企业的办法,出售方优先用于安置职工。 
  (二十八)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并且由购买方整体接收企业职工,土地仍用于工业生产的,经评估确认地价后,土地出让金按《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92年第11号令)中确定的标准下浮50%;以租赁方式处置土地的,租金按《关于〈关于发布“哈尔滨市市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基准地价”的联合通知〉的补充通知》(哈规土联字[1995]3号)规定标准的50%收取。 
  (二十九)购买方为国有企业或原企业内部全体职工的,在企业名称不变,不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的前提下,暂不变更土地使用证,缓收5年土地税金。 
  六、税收 
  (三十)拍卖出售国有和集体企业,采用市地税局制定的产权交易专用发票,对拍卖出售中发生的印花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费,属地方财政收入的可采取税务征收、财政返还的办法处理,返还的税费纳入企业产权拍卖出售收益。 
  (三十一)被拍卖出售企业所欠税款,应由购买方承担,出售方可将其做为负债冲销总资产。 
  七、付款方式 
  (三十二)购买方可一次付清购买价款,也可经售让方同意,分期付款购买出售企业,但要有资产抵押或财产担保,其金额不得低于欠付部分的50%,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欠付价款按不高于国家银行规定的法定同期同档次利率计付利息,逾期不能付清的,由出售方收回企业产权,购买方要赔偿出售方的损失。购买方在未付清价款之前,处置企业资产,须征得出售方同意。 
  八、收益余额处理 
  (三十三)国有企业拍卖出售收益在安置职工后的剩余部分,要建立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风险基金,归产权拍卖出售主体使用;集体企业拍卖出售收益在安置职工后剩余部分,可以市、区、县(市)企业主管部门为单位,设立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风险基金,用于拍卖出售企业资产评估代垫费用、补充其他集体企业出售后职工安置费用不足,实行专款专用。 
  九、交易手续和收费标准 
  (三十四)企业拍卖出售工作由市体改委、经贸委、财政局、国资局、工商局、地税局、房产局、土地局和市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与产权交易所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实行“一站式”服务。所属各区、县(市)也可按有关程序组建产权交易分支机构,在市产权交易所的指导下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三十五)房产更名过户只收取工本费,房产交易费按交易额的1%收取,工商注册按变更登记收费,土地登记费和土地出让手续费按标准减半收取。 
  (三十六)产权转让成交手续费按成交额的0.4%收取。 
  (三十七)出售方须委托具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对土地、房产和其他资产进行评估,评估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十、其他问题 
  (三十八)购买方一次性出资100万元以上的,购买者或其法定代表人若在我市落户,可免收本人和一名直系亲属落户的各项费用。 
  (三十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涉及产权变更的各项收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十)执行本规定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由市企业拍卖出售推进领导小组负责协调。 
 
 
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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