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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7 生效日期: 2003-08-27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印发江门市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3]10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江门市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
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共江门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意见》(江发[2002]34号),全面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单位)吸收使用下岗失业人员,鼓励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增强就业竞争力,促进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现结合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社会保险补贴

  第一条 社会保险补贴适用对象。
  (一)符合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不包括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或《通知》下发前(即2002年9月3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企业(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符合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单位):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或企业(单位)利用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依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可按招用人数给予相应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按企业(单位)为所招用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单位)应按规定依时足额为招用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将企业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补贴申办手续。
  (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单位)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下列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材料:
  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和现有职工花名册。
  3、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并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企业(单位)为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表。
  6、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社会保险补贴申办程序:
  1、申请。企业(单位)持第四条(一)规定的有关材料,在季度终了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和《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表》(附件2)。
  
  2、审核。劳动保障部门从收到企业(单位)完备申请材料之日起,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后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即时予以答复。
  3、核定和拨款。财政部门从收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和拨款工作。经核定后,财政部门将社会保险补贴款项拨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专项帐户,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划入申请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第五条 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企业(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为该申诉职工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止。
  二、岗位补贴
  第六条 岗位补贴适用对象。
  (一)符合申领岗位补贴的人员: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就业困难的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简称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
  (二)符合申领岗位补贴的企业(单位):凡招用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依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1000元岗位补贴。
  第七条 岗位补贴申办手续。
  (一)申请岗位补贴的企业(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下列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材料:
  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与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
  3、为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4、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5、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6、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岗位补贴申办程序:
  1、申请。企业(单位)在季度终了后,持第七条(一)规定的材料,并填写《安置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3)和《用人单位录用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审核表》(附件4),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岗位补贴申请。
  2、审核。劳动保障部门从收到企业(单位)完备申请材料之日起,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后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即时予以答复。
  3、核定和拨款。财政部门从收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和拨款工作。经核定后,财政部门将岗位补贴款项拨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专项帐户,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三、再就业培训
  第八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下列人员(简称失业人员)实施一次性免费职业培训: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三)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各类失业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第九条失业人员参加免费职业培训,应携带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再就业优惠证》。
  (三)《失业证》或《失业职工待遇证》。
  (四)《低收入家庭证》。
  (五)免冠一寸黑白相片3张和两寸黑白相片1张。
  失业人员直接到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报名,同时填写《失业人员免费职业培训报名登记表》(附件5)。
  第十条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统一标准全额补助的办法,各市、区按省有关规定,制订本地职业培训的标准。
  第十一条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被确立为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的批文和《社会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二)失业人员培训花名册。
  (三)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或《失业职工待遇证》。
  (四)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成绩册(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出具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发证花名册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结业成绩册)。
  (五)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六)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申办程序。
  (一)申请。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在季度终了后,持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并填写《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表6)和《免费职业培训人员花名册》(附件7),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核。劳动保障部门自收到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提交的完备申请材料之日起,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即时给予答复。
  (三)核定和拨款。财政部门从收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和拨款工作。经核定后,财政部门将职业培训补贴款项拨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专项帐户,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划入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第十三条 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设立。由劳动保障部门依照《职业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其他有关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的法律法规审批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申请设立为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单位(个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职业培训机构,配备与再就业培训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有与再就业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实习设备、岗位。
  (三)有明确的再就业项目和教学计划,有与再就业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职业指导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个人),按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履行的职责。
  (一)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思想,突出就业技能培养。
  (二)根据本区域劳动力市场供求,合理设置培训项目,制订培训计划,完成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再就业培训任务,保证培训时间和质量。组织职业培训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领《职业资格证书》
  (三)采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加强实用型技能人才培养,全面提高职业培训人员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转岗转业能力。
  (四)保证培训资金投入,不断完善办学条件,保证机构培训资质,提高管理水平。
  (五)根据职业培训人员创业需要,积极开展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提高培训人员的创业能力,推进再就业的社会良性互动。
  (六)建立职业培训人员资料库,及时与劳动力市场沟通,加强培训后推荐就业服务;建立“一对一”就业跟踪服务制度,提高培训再就业率。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优先为参加再就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介绍就业,社区就业服务机构要组织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促进下岗失业人员提高再就业竞争力,共同提高再就业率。
  四、自谋职业扶持金补助
  第十六条 发放对象和标准:对江门市直国有已改制企业职工(简称国有改制企业职工)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领取营业执照并从事经营三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作为自谋职业扶持金。
  第十七条 自谋职业扶持金申办手续。
  (一)申请自谋职业扶持金的国有改制企业职工,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下列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材料:
  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本人《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劳动手册》以及近期黑白免冠1寸相片1张。
  3、本人与原国有改制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有效证明,以及领取经济补偿金证明。
  4、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自谋职业扶持金申办程序:
  1、申请。国有改制企业职工持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一)规定的材料,并填写《江门市直国有改制企业职工自谋职业扶持金申请表》(附件8),向所属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劳动保障部门从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后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即时予以答复。
  3、核定和拨款。财政部门从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自谋职业扶持金申请的核定工作。经核定后财政部门将自谋职业扶持金拨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专项帐户,由劳动保障部门将扶持金支付给国有改制企业职工。
  第十八条 各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五、附则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再就业培训补贴、自谋职业扶持金在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并由财政部门按季将四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同级政府。四项资金每年由劳动保障部门申报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批准后的预算计划实施。
  第二十条 对查出弄虚作假、欺骗冒领款项的行为,除追回所领款外,并视情节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在实施中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本办法由江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表
     3、安置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申请表
     4、用人单位录用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审核表
     5、失业人员免费职业培训报名登记表
     6、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7、免费职业培训人员花名册
     8、江门市直国有改制企业职工自谋职业扶持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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