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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1 生效日期: 2004-12-21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中府141号印发《中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中山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中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以及《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务员医疗补助原则(一)医疗补助水平与我市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二)医疗补助办法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三)医疗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四)公务员原有合理的医疗消费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第三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一)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含工勤人员)及其退休人员;(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人大、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等机关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及其退休人员;(三)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比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四)本市其他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及退休干部可比照实行医疗补助。第四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来源(一)以我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3%比例核计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并按现行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渠道支付。(二)从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拨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具体按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数及当年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标准划拨。第五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一)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1、根据公务员年龄段每月按以下标准划入个人帐户: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15元;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45周岁)18元;45周岁以上及退休人员21元;2、按公务员职务(退休人员按退休前职务)每月按以下标准划入个人帐户:厅级20元、处级10元、科级5元。(二)在公务员享受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含特殊病种门诊报销)后,按一定比例支付社保年度内个人累计自付费用超过起付额(2005—2006社保年度为1000元)以上部分的费用。其比例不超过90%,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第六条管理和监督(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收缴、使用、管理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局)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收缴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办法收取:市财政负担补助费的,由市财政核拨到各单位。市财政核拨经费单位和经费自筹解决单位,其补助经费均通过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列入财政专户进行管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必须按时缴纳,不得欠缴。如发生欠缴、补缴,其处理办法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法执行。(二)享受补助待遇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填写《中山市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人员花名册》,报中山市人事局、财政局审核确认,交由市社保基金局办理,从收缴补助经费次月起享受医疗补助待遇。享受补助待遇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凭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的通知书到市社保基金局办理增减、变更手续。人员变更以市社保基金局按人员变动处理的时间为准。享受补助待遇人员脱离公务员序列或脱离比照、参照公务制度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次月起不再享受医疗补助待遇。(三)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享受补助待遇人员)职务级别调整后,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到市社保基金局办理变更手续,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自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按新的职务级别标准划入个人帐户。(四)享受补助待遇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凭本人社保ic卡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属个人帐户、医保统筹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费用在ic卡内相应额度中扣除,余下属个人自费、自付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五)享受补助待遇人员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六)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保证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财政、审计部门要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审计。第七条我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结算年度按社会保险年度执行,即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第八条市内省直属单位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中府140号)及《中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府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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