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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3 生效日期: 2002-08-13
发布部门: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潮府23号
印发《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八月十三日
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改善居住条件,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在编在职的干部、职工(下称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下称公积金贷款),是指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的在职人员,在本市城区,潮安、饶平县城购买合法开发的自住房(二手房除外)并设定为抵押物而开设的专项政策性低息贷款。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受托经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下称受托人)根据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利率和期限等内容办理。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年度计划由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按规定连续、足额缴付住房公积金(含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
(二)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书;
(三)有拟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
(四)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每个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以户为单位)只能享受一次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公积金贷款最高额不超过借款人借款时已就业的家庭成员至法定退休年龄内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且不高于所购住房评估价值或实际购买价的70%。
第九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供担保,并按上级规定办妥有关担保手续。
第十二条 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一式二份;
2、经潮州市房地产交易所鉴证的购房合同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3、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
4、按要求填写完毕的贷款审批表一式二份;
5、借款人承诺书、保证书、担保书(开发商阶段性保证书)一式二份;
6、借款人家庭成员同意动用其住房公积金的书面证明;
7、首期付款收据;
凡提交复印件的须带齐原件以备校验。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天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贷款的,委托人应将借款申请审批表、贷款委托书及有关资料转送受托人,由受托人办理贷款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受托人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十五条 借款人必须将所购住房设定为抵押物,作为公积金贷款的担保。
第十六条 以房产作抵押的,应按规定签订抵押合同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借款人在抵押合同签订时,必须到委托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指定险种的抵押物保险,保险金额不得少于借款额,并将委托人列为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抵押期间,保险单由受托人保管。
第十八条 抵押物的保险期限应比贷款抵押期限延长6个月。在保险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因借款人过错而造成的损毁,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 借款人经委托人同意后,可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受托人应在15天内将抵押房屋权属证件及其他权益文件退回借款人,并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受托人可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分:
(一)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偿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之条款。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时,经协商采取作价转让、开发商回购或拍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委托人有权优先受偿。
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含罚息)和其他费用时,委托人有权向借款人、担保人追索不足部分。受托人有义务提供协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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