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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五象新区核心区统筹土地利用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7 生效日期: 2007-10-17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五象新区核心区统筹土地利用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府办〔2007〕2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五象新区核心区统筹土地利用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2007年9月24日)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七日
五象新区核心区统筹土地利用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我市五象新区核心区规划的顺利实施,规范核心区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拆迁行为,维护被征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核心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农民安置小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五象新区核心区(以下简称核心区)涉及的良庆区良庆社区、那黄村、渌绕村、坛泽村、邕宁区龙岗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及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统筹土地利用
  第三条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对核心区现有土地资源进行统筹利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和核心区建设的进度,划定统筹土地利用的范围。
第五条统筹土地利用范围内,在项目依法实施建设前,集体土地由原村、组(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
  统筹土地利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已给予征地补偿的,在建设项目依法使用时,土地使用人应当无条件交出土地。
  第六条征收统筹土地利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按照本市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七条相关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统筹土地利用范围的土地的调查和确认工作。
  调查内容包括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房屋现状等情况。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委托相关城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就统筹期间的土地利用及土地征收后的补偿安置等事宜,与村、组(队)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统筹土地协议。
  第九条统筹土地协议应当约定如下内容:
  (一)土地及地上附作物的位置、范围、面积、地类;
  (二)统筹后土地的利用;
  (三)土地征收后征地补偿款的付款条件、方式和使用;

  (四)与土地征收有关的安置事宜;
  (五)土地征收后的移交条件、方式和期限;
  (六)其他与统筹土地相关的内容。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条统筹土地利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的拆迁,实行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的货币补偿指导价格,结合房屋成新率计算补偿(见附件)。
  第十一条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含杂物房)、农业生产配套用房及其它建(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推行单元式公寓房安置方式,统一建设农民安置小区。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购买统一建设的农民安置小区单元式多层公寓房,以家庭(户)为单位,实行统一安置。
  第十三条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的基准价格参照本市经济适用房的价格确定并予公布(见附件)。
  第十四条被拆迁人家庭每个安置人口可申请购买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和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助住房。
  第十五条安置住房人均4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基准价的80%购买,补助住房人均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基准价购买。
  由于户型结构原因超出应安置面积的,按基准价购买。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还需与拆迁人及银行就拆迁补偿款的管理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有关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规定由市财政部门制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不购买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的,凭书面申请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领取拆迁补偿款。
  被拆迁人申请购买安置住房或补助住房,但在房屋交付前自愿放弃购买的,可以在提出书面申请后,领取拆迁补偿款。
  第十八条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交付时进行拆迁补偿款和购房款结算。
  被拆迁人原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及农业生产配套用房等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款不足以抵付其购买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价款的,由其补足差额后,方可交付房屋。
  被拆迁人原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及农业生产配套用房等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款不足以抵付安置住房价款的,经被拆迁人申请,拆迁人可给予其不足部分的一半的价款补助。被拆迁人申请领取了购买安置住房补助的,不得再申请购买补助住房。
  被拆迁人原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及农业生产配套用房等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款抵付其购买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价款后仍有结余的,拆迁人应将结余款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十九条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由有关城区人民政府发布交房公告。被拆迁人应在交房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费用结算和房屋交接手续,逾期未办理费用结算和房屋交接手续的,视为放弃购买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资格。
  第二十条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一)与现配偶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
  (二)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役的军人;
  (三)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
  (四)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一条非农业人员与其农业人口家庭成员共有合法房屋产权,属常住人口,且从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等属国家福利性质的住房,经相关城区人民政府组织的调查、公示和确认程序后,可申请以基准价购买人均40㎡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
  第二十二条被拆迁人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且不申请购买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的,一次性发放三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临时过渡补助费按被拆迁人家庭的常住人口发放,具体标准为:1人户每月200元;2人和2人以上户每人每月120元。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申请购买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的,在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建成之前,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拆除被拆迁人住房的,由拆迁人安排临时过渡用房,以保障被拆迁人的基本居住条件。
  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被拆迁人拒绝办理费用结算及房屋交接手续的,拆迁人停止安排临时过渡用房。
  第四章农民安置小区建设
  第二十五条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按照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原则组织建设。
  第二十六条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和小区配套设施按原辖区范围,由良庆区人民政府、邕宁区人民政府作为项目业主实施建设。市建设、财政、规划、国土、发改、房产、市政、物价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民安置小区建设工作。
  第二十七条农民安置小区规划用地规模(含公寓房和配套设施用地)根据拟选址位置结合已审批的控规技术指标确定,并按农民回建安置用地的有关规定供地。
  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按不低于一般经济适用房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农民安置小区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建成交付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为被拆迁人办理土地使用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公寓房上市交易的,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产业用地
  第二十九条统筹土地范围内,实行被征地农民统一安排产业用地的安置方式。产业用地面积按需安置的农业人口人均4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
  第三十条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产业用地的选址应优先考虑在交通便利的较优地段。
  第三十一条签订统筹土地协议后,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划优先选择产业地块,在完成农用地转用、征地审批和征地补偿后交付使用。产业用地的报批、征地补偿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
  第三十二条农民产业用地按规划可用于发展第二或第三产业,也可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但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建设,也不得转让。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统筹土地利用的其他区域,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合法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指导价格.doc 
  
     2.农民安置小区公寓房屋基准价格和安置住房、补助住房价格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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