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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广场升挂国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14 生效日期: 2005-03-1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广场升挂国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府办[2005]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广场升挂国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南宁市广场升挂国旗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增强人们的国家观念,激发爱国热情,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进一步做发好城市广场升挂国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广场是指:本市范围内已设有升挂国旗设施的城市广场、宾馆、饭店和商场前广场(以下统称广场)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已设有升挂国旗设施的城市广场,应当每日升挂国旗。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举行重大集会和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时可以组织举行升挂国旗仪式。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广场的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根据国旗法及有关规定负责国旗升挂和使用。
  第四条民族广场使用1号国旗,由武警国旗手和护旗手负责每日升挂,升挂国旗同时奏国歌。民族广场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组织举行升挂国旗仪式。武警国旗护卫队、军乐队参与升旗仪式。公安部门布置警戒、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民族广场国庆节(10月1日)国旗升挂议式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元旦(1月1日)由市市政局负责;春节(农历正月初一)由新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国际劳动节(5月1日)由市总工会负责。国庆节国旗升挂仪式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群众参加。其他升旗仪式是否组织参加由负责单位自行确定。
  第五条已设有升挂国旗设施的其他广场,使用1号或2号国旗按进升挂,可不奏国歌。国旗手严肃认真,仪容整洁、穿着整齐、姿态端正,动作规范。
  第六条我市各城市广场升挂国旗时间夏季(即5月1日至11月30日)为早晨北京时间6:30升起,傍晚19:30降下;冬季(即每年12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早晨北京时间7:30升起,傍晚18:30降下。
  第七条各县可根据本县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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