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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22 生效日期: 2007-01-22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防政发〔2007〕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防城港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防城港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以保障经济建设必需用地,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行为。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负责全市土地开发整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市辖区(含城区)土地开发整理日常工作以及各县(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和技术咨询。各城区国土资源分局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第四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明确职责,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确保我市耕地占补平衡。各县(市)都应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土地开发整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配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选址、权属调整、实施和后期管护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所涉及到的农业、林业、水利和环保等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七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分为土地开垦项目、土地整理项目和土地复垦项目。
第八条土地开垦项目的申报按项目的建设规模分自治区、市两级审定入库。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土地开垦项目,开垦规模在4公顷以上的为自治区级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定入库;开垦规模在4公顷以下(含4公顷)的,由设区的市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入库,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九条土地开垦项目(含农民自发开垦项目)实行分级申报。按规定由自治区审定入库的土地开垦项目,属市辖区(含城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各城区分局做好项目选址工作,以市国土资源局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报;属县(市)范围内的项目,由各县(市)国土资源局作为项目申报单位,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报。
按规定由市级审定入库的项目,属市辖区(含城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各城区分局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属各县(市)范围内的项目,由各县(市)国土资源局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市国土资源局及时将入库的项目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十条土地整理项目按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项目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土地整理项目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选定项目的实施范围,并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项目申报条件申报。
市级项目的申报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经与相关部门协商并广泛征求当地农民意见后,选定项目实施范围,并按规定的程序逐级申报。
第十一条土地复垦项目参照土地开垦项目执行。
第三章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土地整理中心负责管理。财政、农业、水利、林业、环保、气象、交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项目的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的规划设计与预算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编制。方案要符合实际,切实可行。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公告。特别是土地的权属调整方案要征得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同意。
第十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和预算进行初审。对初审的项目及时上报有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规范规划设计与预算的编制工作。对具有项目规划设计资格条件的单位实行备案制。凡是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工作的单位都应到市国土资源局备案。规划设计单位的具体条件由市国土资源局认定。
第四章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项目的承担单位为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具体项目实施工作由市、县(市)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市土地整理中心承担市辖区(含城区)范围内的项目,各县(市)土地整理中心承担县(市)辖区范围内的项目。对国家、自治区投资的重大项目或其他项目,可由市、县(市)土地整理中心共同承担。具体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上级要求和实施工作的需要确定。
第十七条项目预算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严格执行公告、工程招投标、项目法人、合同制和工程监理等制度。
第十八条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必须按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项目招投标工作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代理机应择优选择。进行的招标项目必须向同级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凡是在本市范围内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工程实施,都必须进行工程监督管理。从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格,受项目法人委托对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工程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的竣工验收按项目的类型分级验收。属自治区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相关专家或专业人员进行自验并出具意见,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验收。
属市级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相关专家或专业人员进行自验并出具意见,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进行。
项目竣工验收按先技术验收、后工程验收的程序进行、即先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等情况进行验收,后实地检查工程质量、新增耕地和权属情况。
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来源:
(一)耕地开垦费;
(二)缴入自治区财政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的82%;
(三)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中按20%的比例集中到自治区统一使用的资金安排给市的部分。
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耕地开垦项目,其他资金用于土地整理项目。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土地整理中心单独开设专项资金专户,各项目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依法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审批的使用耕地开垦费的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下达的规划设计和预算批复用于项目建设,专款专用。
自治区下拨的自治区级土地整理项目专项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的实施进度请款使用。
市级土地整理项目由市财政局设立土地整理资金专户,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按下达的项目预算拨付给市土地整理中心。
第二十五条年度终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土地整理项目资金年度财务决算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编制项目财务决算,项目财务决算按资金拨付渠道逐级汇总、上报,属自治区级项目经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因项目实施得当节约的项目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按节约资金的10%作为市、县(市)、乡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经费。
第六章农民自发开垦耕地项目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区、县(市)应高度重视农民自发开垦耕地项目的建设。
第二十八条农民自发开垦项目按土地开垦项目申报程序申报,并做好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
第二十九条项目的实施可采取依靠当地群众的力量建设,进一步实施完善土地平整、道路工程、水利设施等农田基本设施,提高耕地的质量和耕作条件。
第三十条农民自发开垦耕地项目结算后,节余的经费用于市、县(市)土地整理中心的业务经费。具体分配比例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七章新增耕地指标管理
第三十一条经确认的新增耕地全部纳入耕地储备库,作为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
第三十二条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全市的新增耕地指标。在全市范围内分别建立市级储备库和县(市)级储备库。市级储备库的项目包括县(市)级储备库的项目。根据需要,市国土资源局可调剂使用各县(市)新增耕地储备库的指标。
第三十三条为便于统一管理和保证全市的占补平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私自安排储备库内的新增耕地指标进行易地占补。对无法在本级耕地储备库实现占补的县(市),先由市土地整理中心根椐本市情况安排使用市级耕地占补指标。确需在市外进行易地占补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
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占补使用耕地储备库的指标,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个人应与市土地整理中心签订占补指标协议。
第八章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农用地转用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缴纳,市土地整理中心按耕地占补的要求进行收取,统一上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第三十六条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安排回拨给本市的“占一补一”项目的耕地开垦费,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用于耕地开垦工作,不得直接将耕地开垦费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对于市、县历年所缴交的耕地开垦质量差价(25%部分),用于农民自发开垦项目。r>第三十七条耕地开垦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耕地开垦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办法》(桂价费字〔2001〕13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开垦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桂财建〔2006〕12号)执行。
第九章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设立土地开发整理奖惩制度。
第三十九条对在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从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十条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所在乡(镇)的国土资源管理所积极工作并完成了项目工作任务的,可以进行适当奖励,奖励资金从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十一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土地开发整理的工程招投标等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严禁干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工程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第四十二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行为应采取停止拨付资金和终止项目等措施,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竣工验收有关人员不准接受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任何礼品、有价证卷及红包等,对于在竣工验收中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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