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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县级市和县政府驻地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14 生效日期: 2003-01-14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县级市和县政府驻地镇规模不断扩大,工商服务业迅速发展,国民经济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城市环境问题也日显突出。城市基础设施薄弱,生活污水、垃圾直接排放,内河污染,空气质量和地表水质普遍下降。为提高全省县级市和县政府驻地镇环境质量,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第五次环境保护会议精神,对开展县级市和县政府驻地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总体目标 
  县级市和县政府驻地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突出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定量考核为手段,以加大投入为基础,努力提高环境质量,逐步将全省县级市和县政府驻地镇建设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现代化新型城市。通过综合整治,进一步完善城市建设整体规划,实现环境功能分区;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生活污水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率;提高城市集中供热率、气化率和绿化覆盖率;全面实现工业企业达标排放;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标。 
  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编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各县(市)政府要认真编制县级市和县政府驻地镇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和县政府驻地镇发展建设总体规划。要合理划分环境功能区,按照各区域的环境功能统筹规划、系统设计、分步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园绿地和居民生活服务设施,搞好工业企业布局和道路改造。各县级市要建设工业园区,逐步将现有污染企业搬迁至工业园区,集中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实施污染集中控制。 
  (二)全面实施消烟除尘工程。县级市建成区内禁止使用0.7兆瓦以下原煤散烧锅炉,大力推广使用含硫量低于0.6%的达标型煤和清洁燃烧技术,鼓励使用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0.7兆瓦以上燃煤锅炉,必须配备有效除尘设施,禁止燃用含硫量大于0.8%的煤炭;市区内禁止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大力发展民用型煤,禁止居民燃用秸秆、煤泥等高污染燃料,逐步实现居民用煤洁净化。有条件的地区要大力推行集中供热,不断扩大集中供热面积,逐步拆除在集中供热覆盖区内的分散供暖锅炉;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要实行锅炉拆小并大,联片采暖。各县政府驻地镇也要全面实施消烟除尘工程。 
  (三)积极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各县(市)要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执法队伍,对在用机动车实行定期检测和抽查,强化监督管理,禁止尾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要特别加强对农用运输车尾气和噪声污染的控制,淘汰以未装配限油器的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在用农用运输车。“十五”期间机动车尾气抽检合格率要达到80%。 
  (四)严格控制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所有建设施工项目必须在开工建设前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施工期间要采取封闭施工场地、出入车辆清除泥土、洒水施工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对现有煤场、矿场、料堆、灰堆要实行封闭堆放。逐步实现货运车辆封闭运输。 
  (五)强化餐饮服务业环境管理。限期治理居民集中区域内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业单位,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和严重扰民的,要坚决予以停业处理。坚决取缔露天烧烤。 
  (六)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城市生活垃圾要做到封闭运输,日产日清。在定点排放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发达地区要建设标准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十五”期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30%以上。禁止城市生活垃圾露天堆放和不安全填埋。限期清除现有在河道堆放的生活垃圾,彻底解决城市出入口脏、乱、差的问题。 
  大力提倡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实现综合利用。加强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建立危险废物申报、收集和集中处理体系,防止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禁止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 
  (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十五”期间,各县级市和县政府驻地镇要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发达地区县级市要建设二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中水回用设施,污水处理率要达到30%以上;欠发达地区县级市可建设一级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各县政府驻地镇要加快城市排水管网建设,处于水源上游及有条件的地区要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推广使用经济适用的湿地、氧化塘、土地处理系统等水处理技术,在集中建设的居民生活区推广使用小型污水处理设备,实现中水回用。 
  (八)综合整治噪声污染。开展噪声达标区建设,创建一批安静小区。严肃查处建筑施工噪声、振动和社会生活噪声扰民案件。县级市居住区、文教区夜间噪声要低于45分贝,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要低于50分贝,工业区和交通区要低于55分贝。市区内机动车禁鸣喇叭。 
  (九)大规模开展城市绿化。加快生态环境建设进度,鼓励建设大面积公用绿地,提高城市绿化率,努力建设生态型城市。新建住宅区和旧区改造绿地面积要分别达到30%和25%以上,杜绝违法占用绿地。城市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化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达到95%以上。“十五”末期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要开展环城林带建设,加快退耕还林、还草进程,实施大范围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建设。 
  (十)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环境管理。对企业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各县(市)要根据省、市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将指标分解到每个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现有污染企业实行限期治理,逾期不达标的,环保部门要责令停产治理;对长期不达标、群众反映强烈的要坚决予以关停。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行清洁生产,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以新带老方式解决污染问题。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禁止新建或引进高污染、高消耗、低产出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企业。彻底淘汰列入国家淘汰目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关闭2万吨以下制浆造纸工艺设备,关停小制革、印染、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选金、农药、漂染、电镀、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企业,淘汰小玻璃、小炼油、小水泥、小火电、小钢铁企业。 
  (十一)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从2003年开始,县级市将纳入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体系,按照国家统一指标进行考核。省在对省辖市进行“城考”的同时,对县级市进行“城考”。各省辖市要结合实际,参照国家考核指标,对所辖县城驻地镇进行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鼓励各县级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十五”期间,全省要有一批县级市进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行列。 
  (十二)积极拓展资金渠道。环境综合整治费用要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要多渠道争取资金,重点用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要努力争取国债支持,积极利用外资,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参与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全面落实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按企业化、市场化原则管理和运营。 
  (十三)加强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标准化建设。各县(市)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努力提高对区域环境质量常规项目、特征污染物、应急事件的环境监测能力,全面达到标准化要求,具备与省、市环境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传输、统计与分析的能力。“十五”期间,50%的县(市)达到环境监理国家一级标准,其余达到二级标准,建成局域信息网络和环境管理信息系统,适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信息化、现代化的需要。 
  三、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政府要把县级市和县政府驻地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日程,定期研究和部署县级市和县政府驻地镇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政府要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指定1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这项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认真落实各部门环境综合整治的责任和任务。计划、财政部门要将环境综合整治重点项目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加大环保投入力度;经贸部门要加大工业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力度,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社会生活噪声、交通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的监督管理;城建部门要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和集中供热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建筑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要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当好政府的参谋,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发挥统一监督作用,每年要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向政府作专题汇报,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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