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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02 生效日期: 1998-07-02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玉政发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城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玉林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的《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的《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本市行政区域燃气的规划、建设、贮存、输配、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燃气是指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
第四条本市和本市所辖各县(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劳动部门负责燃气压力容器和燃气输送管道的安全监察。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燃气的消防监督。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质量、计量和燃气用具生产许可及质量的监督管理。规划、环保、工商、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燃气管理工作。
玉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市建设局。
玉林市建设局负责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燃气管理工作。各县(市)燃气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五条本市及所辖县(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燃气事业的社会团体,其业务活动受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区域燃气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城区燃气销售点、贮配站布局以经批准的燃气专项规划为依据。城区燃气销售点按每3000-10000户设一个销售点;每个集镇设销售点也不宜过多。网点的设立从严执行审批制度。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贮配站,按下列程序办理报建:
(一)持经当地县(市)一级主管部门和计划、劳动、公安消防、规划、土地、环保部门批准的可行性报告(附选址意见书、设计方案),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企业名称,然后向市建设局提出建站申请。
(二)获得市建设局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始设计。设计报市建设局、劳动局和市一级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三)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向市一级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并在市建设局办理施工手续。
第九条燃气建设工程(包括管道燃气工程)应严格执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等技术规范。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压力容器和燃气输送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并向市劳动局办理有关手续。燃气工程的建设,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进行监理,并委托质量监督。
第十条瓶组供气系统的安装和使用。由使用单位和建设安装单位联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设计方案,经建设、劳动、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安装。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十二条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市一级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公安消防、规划和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城镇管道燃气工程规划与建设管理按本市及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施行。
本市所辖各县(市)的管道燃气需经当地主管部门同意,由辖区县(市)政府批准之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城市燃气、器具的经营和使用
第十四条管道燃气实行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可实行多家经营,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长期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来源。
(二)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贮配及运输设备、安全检测和消防设施。
(三)有足够的生产资金,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上岗的操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及办理了合法手续的建设场地和经营场所。
(五)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完善的规章制度。
(六)设置有抢修队伍和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
(七)具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检测器具和设备。
(八)具备国家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其制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须取得贮存、运输、质量、计量、资质、执照等有关证件方可进行业务经营活动:
(一)到公安消防部门申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二)到劳动部门办理《燃气充装许可证》和《压力容器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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