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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保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9 生效日期: 2003-05-09
发布部门: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豫劳社医疗[2003]9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证参保“非典”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和疑似病人的收治确诊工作,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缴纳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卫发电[2003]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非典防治工作,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要站在维护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切实保障参保“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人的及时救治与收治确诊。 
  二、参加医疗保险的发热病人到医院就诊时,免办挂号手续,先就诊;初诊为“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人后,不再缴纳检查、检验等有关费用,实行记帐制。普通患者补交各项费用。 
  参保“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人住院或留院观察时,免交住院预交金等一切费用,办理登记手续后直接留院观察或入院治疗。 
  参保“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人出院时,需向院方提供有效的证件复印件和联系方式,并由本人或其家属对院方提供的诊疗、住院记录与费用清单进行签字确认。 
  三、参保“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人救治期间在以下三个方面不受限制:一是不受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限制;二是不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的限制;三是不受个人起付标准和负担比例的限制。 
  四、参保“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人个人不负担任何医疗费用。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豫财办明电[2003]6号文件规定的渠道解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与医院结算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必要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采取预拨款项的形式,以确保医院救治工作及时有效进行。 
  五、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先救治、后结算费用的规定,简化入院手续、及时开展救治工作。对于参保“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人住院及发生的医疗费用情况,医疗机构要及时报告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后统一上报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再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逐级上报。 
  六、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严禁因为费用问题延误参保“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人的救治与确诊。全省医疗保险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严禁擅自提高标准、乱收费等行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严肃处理。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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