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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废止)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1-04 生效日期: 1986-11-04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贵州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属我省的车船,不论在省内外行驶,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的征税,仍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外,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车船出租的,由承租人纳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船,由使用的单位和个人纳税。
第四条车船使用税按固定税额征收,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依照本细则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计算。
第五条计税吨位(座位)的计算。
(一)车辆净吨位尾数不满半吨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
机动车拖斗、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七折计算;舒适车、农公车,按乘人汽车计算。
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按所挂拖车(车箱、拖斗)的净吨位计算,税额按载货汽车五折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客货两用汽车,按乘人汽车就载人座数和规定的税额计算征税,载货吨位不再征税。
(二)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部分不计算吨位,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不及一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一吨计算,没有核定载重吨位的船舶,一律按总吨位计算。
拖轮不载货物,其计算标准按马力(每一马力,折合净吨位二分之一)计算。拖抡所拖的非机动船,按其载重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
第六条除《条例》第三条一至七项规定者外,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街道清扫车、粪便车船、殡葬车、气象车、监测车、电视车、渡口公用的渡船、测量船、航标船、养路部门的工程车、专供残疾人员使用的特制车辆、矿井和铁路站台、码头使用的电瓶车、叉车。
(二)自行车、人力板车、鸡公车、牛车。
(三)其他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车船。
第七条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
(一)机动车船:按季征收,每年的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为纳税期限。
(二)非机动车船:全年分再次征收,每年的元月、七月为纳税期限。
新启用的车船,必须在启用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款从实际行驶的当月起计征。当月的实际行驶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实际行驶月份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全年应纳税额
───────×实际行驶月数=实际行驶时间(月)的应纳税额
12
外地车船转籍迁来我省的,已纳税款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超过有效期限的,一律按我省的规定征税。中途报停的,已征税款不再退税。
第八条纳税人应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将车船的种类、数量、用途、载重量(座数)等,在开征前,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登记;开征后,如有新增车船、变更用途,增减吨位(座数)、启用停用、转移使用权、残毁报废等,应在变化后的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
报登记,并办理有关纳税事宜。
其余征管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发给《代征证书》,并在代征税款百分之五以内酌情提给代征手续费。
第十条税务机关直接征收和委托代征的车船使用税,都应开填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完税证交给纳税人,并根据需要发给纳(免)税证和纳(免)税标志,机动车船发纳(免)税证,非机动车船发纳(免)税标志,凭以查验。
纳(免)税证和标志,由省税务局统一制发。纳(免)税证随车船携带,纳(免)税标志应安置在指定的醒目位置上,不得转借和逾期使用。
第十一条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罚款。然后在十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报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并抄送省税务局备案。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随同《条例》一并施行。
附1:机动车税额表(一)
┏━┯━┯━━━━━━━━━━┯━━━┯━━━━━━━━━━━━━━━━━┓
┃类│项│计税标准│每年│备注┃
┃别│目││税额│┃
┠─┼─┼─┬────────┼───┼─────────────────┨
┃│乘│每│10座以下者│120│40座以上,每增加10座以内┃
┃机│人││11座—20座│160│┃
┃│汽│辆│21座—30座│200│的,增加税收40元。┃
┃│车││31座—40座│240│┃
┃├─┼─┼────────┼───┼─────────────────┨
┃│││半吨以下│18│1.四吨以上,每增加一吨,增加┃
┃│载│每│1吨│36│税收36元。┃
┃动│重││2吨│72│2.拖拉机搞运输的,比照载重汽┃
┃│汽││3吨│108│车按吨位折半计算征税。┃
┃│车│辆│4吨│144│┃
┃│││││┃
┃├─┼─┼────────┼───┼─────────────────┨
┃车│摩│每│二轮│30│机器脚踏两用自行车,(即自行┃
┃│托││三轮│40│车上安装马达的)比照自行车免┃
┃│车│辆│轻骑│50│税。┃
┗━┷━┷━┷━━━━━━━━┷━━━┷━━━━━━━━━━━━━━━━━┛
非机动车税额表(二)
┏━┯━┯━━━━━━━┯━━━━━┯━━━━━━━━━━━━━━━━━┓
┃类│项│计税标准│每年│备注┃
┃别│目││税额│┃
┠─┼─┼─┬─────┼─────┼─────────────────┨
┃│││一马│12│┃
┃│兽│每├─────┼─────┤1.五马以上,每增加一马增税┃
┃非│││二马│18│4元。┃
┃│力│├─────┼─────┤2.牛车免征,骡驾驶的,照马┃
┃│││三马│24│车征税。┃
┃机│车│辆├─────┼─────┤┃
┃│││四马│32│┃
┃├─┼─┼─────┼─────┼─────────────────┨
┃动│人│每│三轮车│18│三轮车包括乘人及载货的。┃
┃││├─────┼─────┼─────────────────┨
┃│力││板车│免│人力板车┃
┃车││├─────┼─────┼─────────────────┨
┃│车│辆│自行车│免│┃
┗━┷━┷━┷━━━━━┷━━━━━┷━━━━━━━━━━━━━━━━━┛
附2:船舶税额表
┏━┯━┯━━━━━━━━━━━━┯━━━┯━━━━━━━━━━━━━━┓
┃类│项││每年│┃
┃别│目│计税标准│税额│备注┃
┠─┼─┼─┬──────────┼───┼──────────────┨
┃│││150吨以下│1.20│按净吨位计征┃
┃│机│每│151-500吨│1.60│同上┃
┃船│││501-1,500吨│2.20│同上┃
┃│动││1,501-3,000吨│3.20│同上┃
┃│││3,001-10,000吨│4.20│同上┃
┃│船│吨│10,001吨以上│5.00│同上┃
┃│││││┃
┃├─┼─┼──────────┼───┼──────────────┨
┃│││10吨以下│0.60│按载重吨位计征┃
┃│非│每│11-15吨│0.80│同上┃
┃│机││51-150吨│1.00│同上┃
┃舶│动││151-300吨│1.20│同上┃
┃│船│吨│301吨│1.40│同上┃
┃│││││┃
┗━┷━┷━┷━━━━━━━━━━┷━━━┷━━━━━━━━━━━━━━┛
198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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