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19 生效日期: 2006-09-19
发布部门: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6〕91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8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六盘水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餐饮具的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第10号令)、《卫生部关于印发〈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60号)、《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共餐饮具采取自行消毒和集中式消毒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从事餐饮业、公共餐饮具消毒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餐饮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餐饮具的卫生监督管理。经贸、环保、工商、城管、旅游、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餐饮具的卫生监督管理。
消毒管理
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共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消毒,未经消毒不得使用。不具备公共餐饮具自行消毒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使用经过集中消毒的公共餐饮具。
第六条餐饮业使用的公共餐饮具和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采购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须向经销商或厂家索取检验合格证明,不能提供检验合格证明的视为不合格产品。
第七条公共餐饮具自行消毒应当具备以下卫生要求:
(一)环境卫生、水源充足,污水处理符合环保、环卫要求;
(二)设备、设施和工艺流程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消毒设备的消毒能力应能满足自身每天餐饮具用量;
(三)有专用的餐饮具洗涤、清洗、消毒池和保洁箱(柜);
(四)消毒场所地面、墙面防水、防潮,易于清洗;
(五)洗涤、消毒剂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按要求存放;
(六)生产经营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七)有专、兼职消毒员和卫生管理人员,消毒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八)清洗、消毒的专用场所大于6平方米。
第八条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除具备第七条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消毒餐饮具应有明显标识,标明消毒时间和有效期;
(二)有符合卫生标准的包装及专门运输工具;
(三)有专门的卫生检验室和符合条件的检验人员,能够开展日常卫生检验和监测;
(四)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业务用房。
第九条公共餐饮具自行消毒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经营地点醒目处悬挂“公共餐饮具自行消毒户”标识。使用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经营地点醒目处悬挂“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使用户”标识。标识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样式和规格,由具体从事公共餐饮具消毒的单位和个人制作使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卫生监督
第十条从事餐饮业、公共餐饮具消毒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洗涤剂、消毒剂;
(二)重复使用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
(三)使用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袋、保鲜袋(膜);
(四)已消毒的餐饮具无保洁设施;
(五)不悬挂标识或者伪造标识。
第十一条从事公共餐饮具集中式消毒的单位,应当向使用其餐饮具的单位提供卫生部门抽检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餐饮具消毒效果进行抽检,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卫生监督人员进行抽样检验,需要向公共餐饮具消毒、使用的单位或个人了解情况、索取资料、提取样品时,单位或个人应当接受检查,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卫生监督人员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卫生许可证;
(二)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三)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四)环境卫生状况;
(五)公共餐饮具消毒、包装、贮存、运输和使用情况;
(六)洗涤剂、消毒剂、食品袋或保鲜袋(膜)的卫生质量,存放和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餐饮业和从事公共餐饮具消毒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后,必须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