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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三五人才工程”人选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25 生效日期: 2007-04-25
发布部门: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三五人才工程”人选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宝政办发〔2007〕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三五人才工程”人选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宝鸡市“三五人才工程”人选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宝政办发41号文件精神,为积极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继续加强“三五人才工程”建设,进一步规范“三五人才工程”人选(以下简称“三五人才”)选拔和管理工作,加速培养新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市市属各行业、各领域(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
  第三条市“三五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在市“三五人才工程”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三五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施市“三五人才工程”的目的:“三五人才工程”是我市培养新世纪中青年人才的总体规划,是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和省“三五人才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根据我市经济建设需要,高起点、高标准培养年轻的优秀科技人才,使高层次人才脱颖而出,成长为各个学科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提高我市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第五条实施“三五人才工程”的总体目标是:在我市科研、教育、卫生、工农业生产及科技推广等行业,瞄准一批前沿学科,以自然科学为主,以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机械、电子、化工、轻工、食品、新材料、农林业等学科为主要领域,通过规范选拔和阶段性重点扶持,培养造就出5名45岁以下,在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有很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基础理论雄厚,能够把握科技发展方向,代表我省学术技术先进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造就出50名40岁以下,在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成绩突出,代表我市学术技术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造就出500名35岁以下,代表我市各行业、各部门、各县(区)学术技术水平,起骨干作用的年轻优秀人才。通过三个层次“三五人才工程”目标的实现,为我市建设一支规模较大、素质较高、结构合理、能够担负我市新世纪科学技术重任的科技人才梯队,为我市新世纪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人才保证。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六条市“三五人才”的总体条件要求是: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较高;2、具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3、学风朴实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学术技术水平走到本学科前沿领域,有较大的科技发展潜力;4、能充分发挥学术技术带头人的作用,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得到同行和社会的公认;5、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第七条根据三个层次学科技术带头人所代表的不同学术技术水平,各层次的人选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层次(即省第二层次)人选应是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推广奖等获奖项目之一的主要完成者。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
  第二层次(即县区、市级部门第一层次)人选应是市政府、省级各部门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推广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0周岁以下。
  第三层次(即县区、市级部门第二层次)人选应是县区、市级部门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推广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并具有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35周岁以下。
第三章选拔原则与程序
  第八条选拔市“三五人才”的原则是:坚持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鼓励创新、促进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市“三五人才”选拔工作,采取定期申报,集中评审的办法,按照基层推荐、专家评议、综合平衡、领导审定的程序,每两年进行一次。
  选拔“三五人才”第一、二层次人选由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在广泛听取科技人员和所在单位的基础上,推荐出各县(区)、市级各行业部门的初步人选及学术技术项目,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会同市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评议,综合平衡,提出预选名单,报市政府审定。“三五人才”第三层次人选由县区、市级各部门自行确定,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条被批准为市“三五人才”第一、二层次的人选,由市“三五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命名,颁发“宝鸡市三五人才”荣誉证书。第三层次人选由县(区)、市级各部门命名,颁发宝鸡市三五人才”荣誉证书。
第四章管理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全市对三个层次的人选实行总体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分类管理。市“三五人才”第一层次人选的管理以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为主;市“三五人才”第二层次人选的管理由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和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共同负责,以各县(区)、市级各部门为主;市“三五人才”第三层次人选的管理由各县区、市级各部门以及人选所在单位共同负责,以所在单位为主。
  第十二条建立自上而下,多层次、多渠道的培养工作体系。市人事局会同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三五人才”培养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县(区)、市级各部门按照市上实施意见和总体安排的要求,负责制定相应培养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建立市“三五人才”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市“三五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和督促,县(区)人劳局、市级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分级具体负责实施。
  “三五人才”考核分年度考核和阶段考核两种。年度考核每年底进行一次,考核对象为纳入管理的各层次所有人选;阶段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对象为各层次培养管理满五年的人选。
  考核程序为:年度考核由各县(区)人劳局和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市第一、第二层次人选提出划等意见,报市“三五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审定;市第三层次人选年度考核等次由各县(区)人劳局和市级主管部门审定。阶段考核由市“三五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提出初步划等意见,经综合审核后提交市“三五人才工程”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年度考核标准以本年度内“三五人才”学习、科研工作表现为基本依据;阶段考核标准以被批准为“三五人才”人选后所承担的科研及其它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为基本依据。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四条建立表彰奖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三五人才”,由财政列支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建立竞争机制,在定期考核的基础上,优胜劣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采用竞争淘汰的办法,对不适宜继续作为“三五人才”培养对象的人选取消资格并及时选拔补充。
  获得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拔尖人才等荣誉的人选,从批准的当年起,不再列入“三五人才”培养管理范围。对年龄超过45周岁和阶段考核不合格的人选,取三五人才”培养资格,不再列入管理范围。
  第十六条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对市“三五人才”第一、二层次人选的工作调动、奖惩、健康状况等方面的变化,要及时向市“三五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凡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调往宝鸡市外,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市“三五人才”的,不再按市“三五人才”管理和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凡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政治上、经济上犯有严重错误;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工作中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市“三五人才”第一、二层次人选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县区或市级部门(单位)同意,市“三五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市“三五人才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三五人才”资格和待遇。
第五章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八条“三五人才”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优先安排资助“三五人才”急需的科研经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有计划地安排“三五人才”承担重大课题和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经费优先解决。
  第十九条“三五人才”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在职称评定和聘用时,要优先推荐和晋升高一级职称并优先聘用;在推荐和选拔国家、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以及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时,要优先从“三五人才”中推荐和选拔。
  第二十条被选拔为“三五人才”的,要发给一定的特殊岗位津贴,第一层次人选每人每月发给150元,由省、市分担列支;第二层次人选每人每月发给100元,由市和所在单位分担列支;第三层次人选每人每月发给50元,由所在单位列支。
  第二十一条被选拔为市“三五人才”第一、二层次的每年享受15天的学术休假或健康疗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由市“三五人才”办公室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第三层次人选由所在县区或部门参照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推荐上一级“三五人才”,从下一级“三五人才”中逐级选拔产生。
  第二十三条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市“三五人才”的先进事迹,宣传重视发挥“三五人才”作用的单位和个人,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二十四条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三五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心组织,好中选优,宁缺毋滥。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三五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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