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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区利用农业发展银行财政垫付性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2 生效日期: 2007-09-12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区利用农业发展银行财政垫付性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吴政发〔2007〕47号2007年9月12日
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吴忠市区利用农业发展银行财政垫付性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十二日
吴忠市区利用农业发展银行财政垫付性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利用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财政垫付性贷款资金(以下简称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建立资金借、用、还的良性循环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农发行贷款本息的偿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垫付性贷款是指:政府立项、财政出资、申请银行暂为垫付的各类贷款的总称。即由政府立项、财政及政府有关部门承担主要项目资金投资,由于受财力限制,一时无法集中投入,而采取向银行借款的方式,在较短时间完成目标任务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等非经营性项目,且通过书面协议形式确立各方在项目贷款过程中的信用责任,由农发行先发放垫付贷款支持,然后由财政及政府各有关部门(项目出资方)分期全额拨付承贷主体(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贷款本息等额资金,由承贷主体分期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的贷款。
第三条 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市区农村道路、饮水、农村能源和环境设施建设以及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承贷主体使用的农发行贷款资金属于市财政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监督使用和管理。市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市财政局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与农发行积极开展金融合作,负责确定贷款资金的总体投向。
(二)审定推荐上报农发行的具体贷款项目,协调市发改、财政、国土、建设、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经审查后上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三)负责偿债资金计划的落实。
第五条领导小组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使用农发行财政垫付性贷款的项目,应当及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将年度补贴偿还贷款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申请使用贷款资金的项目,经承贷主体的主管部门同意,将相关材料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农发行申报。
第七条 申请使用贷款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吴忠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的行业、部门规划;
(二)完成各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各类协议和审批手续;
(三)符合农发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八条经领导小组初审推荐的项目,领导小组责成相关部门协助承贷主体按照有关程序完善相关手续。
第四章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承贷主体是贷款资金的使用单位,必须遵循政府投资管理及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保证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及时筹措还贷资金,保证按期还款。
第十条 市财政局在农发行开立项目资金专户,承贷主体与农发行签订借款合同后,由财政、承贷主体的主管部门及农发行审查同意后拨付。
第十一条 承贷主体应当编制年度用款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每次资金使用要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和农发行的同意后办理,再次资金使用要对前次资金使用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核:
(一)申请用款是否符合约定的用款计划,是否符合工程进度,是否符合供货合同约定事项;
(二)工程量是否真实,是否有监理单位出具的意见,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
(三)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
(四)已经办理工程价款结、决算的项目是否经财政、审计部门或其他中介机构进行有效审核;
(五)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由农发行和市财政局共同监督,承贷主体按项目进度向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由财政局审查后,由农发行直接拨付给施工方或供货方等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承贷主体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由领导小组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结算和决算进行审查,项目业主按有关规定申请验收,并将验收报告、项目决算报表和结、决算的审查报告报送领导小组、财政局、农发行等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完毕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纳入国资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章 贷款本息的偿还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在每年的财政年度预算中增加偿债准备金数额,主要用于偿还财政垫付性贷款资金本息。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在农发行设立偿债资金专户,做到专款专用,保证还本付息需要。
第十八条 贷款资金进入还款期后,每年对承贷主体的补贴资金和偿债资金,由承贷主体编制计划,政府纳入财政预算,经人大批准后兑付。
第十九条 承贷主体和财政局应严格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六章 监督及检查
第二十条 市财政、发改、审计、监察、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对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实行全过程的监管,重点对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以及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造成资金损失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承贷主体应当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并主动接受农发行、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定期报告贷款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偿债资金筹集和归还情况。
第二十二条 财政局应当对建设项目实行动态跟踪、检查、监督,及时了解掌握承贷主体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等。
第二十三条 审计局应当依法对贷款项目有关投资建设和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监察局应当依法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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