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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固原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11 生效日期: 2006-07-1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固原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企业单位:
《固原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固原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和表彰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华侨、市外人士和其他人士,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华侨、市外人士和其他人士,可以授予“固原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推进我市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开展交流合作贡献突出的;
(二)为我市确定城乡发展规划或计划、促进环境、资源保护和重大技术革新改造政策方面提出重要建议且贡献突出的;
(三)为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高新技术发展贡献突出的;
(四)为我市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经贸活动贡献突出的;
(五)为发展我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贡献突出的;
(六)为资助我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七)为推动我市其他方面发展贡献突出的。
第三条符合授予“固原市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或单位推荐,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
第四条推荐“固原市荣誉市民”的单位,应当填写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固原市荣誉市民推荐书》,推荐工作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被推荐人是外国人或者是华侨的,由所涉及事项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向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部门申报,市外事侨务部门初审后,送市民政部门审核;
(二)被推荐人是市外人士的,由所涉及有关事项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向市民政部门申报审核;
(三)被推荐者是其他人士的,由所涉及有关事项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向市民政部门申报审核。
荣誉市民推荐书的发放工作,具体由市民政部门办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部门和市民政部门收到推荐“固原市荣誉市民”的申报后,应当在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市民政部门统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决定。
第六条经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固原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授予决定后,颁发《固原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r>颁发《固原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时,市人民政府可组织举行授予仪式。
第七条对获得“固原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给予以下礼遇:
(一)可以贵宾身份参加市政府或有关部门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
(二)享受市政府其他有关优惠待遇。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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